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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条民意聚焦车船税 计税依据需要考虑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6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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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社会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近日结束。自2010年10月28日至11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社会公众通过网络、来信和报刊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共收到22832位网民提出的97295条意见,群众来信40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认真分析所有意见建议,发现赞成草案将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的35779条,占36.77%,要求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53137条,占54.62%,反对制定车船税法的8379条,占8.61%。

  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北京、广东、上海等10个省市反馈了71284条,占73.26%。公众意见数量前十位的省市分别是:北京、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北、河南、辽宁、四川。

  在全部97295条公众意见中,提出明确观点的几类意见如下: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7066条意见要求降低或者持平排量2.0升以下乘用车的税负;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202条意见要求直接听取车主的意见。

  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北京网友王冰留言:“将现行的由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做法,符合‘税收法定’原则,是一种进步;对乘用车由以前的按座位征税改为按排气量阶梯式征税,体现了相对公平的原则和鼓励节能减排的导向,基本方向是正确的。”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在2006年以前叫车船使用牌照税,属于行为税,已开征多年,是地方政府较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这次草案说明将其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有些意见提出,应当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既征车船税又征燃油税,是在同一财产上重复设税,不合理。建议取消车船税,并入燃油税。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也在网上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有“搭立法便车”变相涨价、增加车主负担之嫌。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在提交人大审议前征求了30个部委、10个地方人民政府和6个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的意见,但没有听取纳税人——广大车主的意见,而车主是车船税的利益攸关者,人大立法要充分听取车主的意见。

  计税依据需要考虑

  浙江网友杨利伟留言:“应以车船价值为前提,再以发动机排量为参考收取。”

  有些意见提出,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草案规定按汽车排量征税不合理。同一排量的车,价格却相差很大。以排量1.8升的车为例,买奇瑞不到10万元,买奥迪在30万—40万元之间,但要缴纳同样的税额,起不到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同财产税的理论相悖。

  有些意见提出,按车船的价值计税是能够做到的。因为购买车船有发票,从购买到使用,车管和船管部门有完整的档案。同时,作为财产税,新车船与旧车船的价值也是有区别的,应当考虑车船的折旧,比如每年折旧10%左右,税额应当逐年递减。

  有些意见提出,排气量不能完全决定一辆乘用车对能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考虑计税依据。

  税负结构可再调整

  上海网友陈良锐留言:作为引导居民使用节能的交通工具,该税法的推行是有意义的。但应考虑使用者的税负问题,排量2.0升以下的车应当减税或持平,排量3.0升以上可加大税负。

  有些意见提出,草案阶梯式的税负结构不错,但税负太重,难以接受。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升以下排量的税额,但这只占乘用车中很小的比例,绝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

  很多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升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而不是持平;排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主要用于上下班、接送孩子、带老人出行等基本生活需要。立法者和财税部门不要仍抱着旧有观念来看待当今社会的发展,认为只要是汽车就属于奢侈品,一律课以重税。排量在2.0升以下的乘用车,与电视、冰箱一样,已成为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建议降低,至少应维持现行的税额不变。

  有些意见提出,对排量2.0升以上至排量3.0升以下的乘用车,应小幅调高其税额;对排量在3.0升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加重。

  有些意见提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但国家不要大幅度提高税负,老想从百姓兜里掏钱,为地方政府创收。立法必须公平、公正,既然是财产税,更应体现差别。如果将购买排量2.0升以下乘用车的工薪阶层同购买排量3.0升以上乘用车的大款一样对待,统统成倍加税,显失公平,难以服众。

  有些意见提出,对草案规定税额的执行应当有过渡期。有的意见提出,车船税法规定的税额不应当适用于本法实施前已购买的车辆,应当使老百姓有预期。

  减免税规定太笼统

  江苏网友谈凤生留言:“除专用紧急救援车辆(如医疗救护车)及按国际条约应予以免征的车辆外,其他一切车辆均应征收车船税,以体现公平原则。而不是对特权车开绿灯。”

  有些意见提出,法律应直接规定对公共交通、城市环卫、消防和救护等用于社会公共服务的车辆免征车船税,不要再授权给地方。

  有的意见提出,应当对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车免征车船税。

  有的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

  有的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