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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车船税改革不是增加广大车主的负担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7日 13: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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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

公众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建议集中体现在五大方面

  黄建初:自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全文公布车船税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全国各地公众通过网络、来信等方式踊跃表达意见,提出修改建议。截至2010年11月30日,中国人大网共收到97295条意见和40封群众来信。在征求意见期间,有关报刊、媒体和网站也陆续登载了社会有关方面对车船税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具体情况已刊登在相关媒体上。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车船税的性质。有些意见希望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认为草案说明将车船税的基本性质确定为财产税,同时对乘用车按排气量计征税款,附带了节能减排的功能,应当处理好车船税这一税种所应承担的功能。有些意见建议,车船税如果界定为财产税,应以车船的价值作为征收依据,并应考虑车船的折旧和价值递减因素。有些意见建议将排气量和价格结合起来作为计税依据。

    二、关于税负结构。有些意见提出,草案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了阶梯式的税额结构,总的设计有其合理性,但有些档次的税额较重。与现行税额相比,草案只降低了1.0以下排气量乘用车的税额,这些车辆只占乘用车中较小的比例,大多数车主都增加了负担。有些意见提出,国家过去两年曾出台政策,鼓励群众购买1.6排量以下的乘用车,对这类车的税额也应降低。很多意见反映,排气量在2.0以下的乘用车是城市普通消费者拥有的主打车型,草案不应将这类车的税额提高,要求降低或者维持现行税额。有的意见认为,对3.0以上的乘用车,草案规定的税负太轻,建议进一步加重。还有一些意见提出,建议降低汽车保有环节的税负,提高汽车使用环节的税负,以燃油税代替车船税。

    三、关于车船税减免。有些意见提出,现在电动汽车、油电混合性动力汽车属于清洁能源,是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建议明确规定免税。有些意见提出,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污染严重,不应享受减免。

    四、关于车船税征管。有些意见提出,应处理好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责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协助征收的关系。建议把提交车船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作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年检的前置条件,而不是车辆年检合格后,因为未缴车船税就不发给检验合格标志。有的建议开发在全国统一使用的软件,保证并实现扣缴义务人代收信息与公安车管部门车辆信息的对接,实现税务、车管和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既保证国家税收,又方便百姓。

    五、关于游艇的适用税额。有的意见提出,立法应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车船税法应将游艇直接列入税目税额表,不宜再由国务院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