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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我中华甚好 爱我中华烟草可不太妙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10:5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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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烟草直接广告投放无门的背景下,变相的隐性广告越来越受到烟草广告主的青睐。《每日经济新闻》昨日(12月30日)获悉,复旦大学“无烟上海”课题组近日公布的调研报告显示,上海市内95%以上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售烟处都有中华卷烟的烟草广告,“爱我中华”看似公益性广告,实则为烟草广告。近七成被调查者认为,用“爱我中华”作为烟草广告语有损国家声誉,受访者普遍支持通过立法,在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包括间接广告在内的一切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以公益面目出现

  由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及新闻学院联合组建的“无烟上海”课题组近日调查发现,上海市内商业场所的烟草广告情况堪忧,95%以上商场、超市便利店的售烟处都有中华卷烟的烟草广告,其主要形式是以“爱我中华”公益广告面目出现的烟草广告。另外还有烟草企业迄今最为青睐的一种传播方式——烟草零售店店外广告。课题组调查发现,上海烟草集团联合商业公司,在重点区域市场挑选地理位置好、形象好的零售店进行免费的店外装潢,专门制作中华烟草的冠名门头,店招则通常是中华烟草品牌的传播诉求和广告主画面。

  在户外广告方面,外滩游船上、浦东杨浦大桥附近一处大型户外广告等处,也有以“爱我中华”公益广告面目出现的烟草广告。

  “无烟上海”课题组调查认为,在“无烟世博”的大环境下,传统的媒体、户外、楼宇等广告形式中烟草广告有所退缩,但对于传统商业场所和新兴互联网的广告阵地并没有撤退,而是采取文化、隐性的方式以退为进,继续传播影响力,尤其是对青少年的影响力。以“爱我中华”为鲜明例子的隐性广告在烟草广告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隐性广告在控烟工作中亟须得到重视,在控烟法规中关于控制烟草隐性广告的立法要求越来越迫切。

  律师:广告语有损国家声誉

  烟草隐性广告给市民带来了多大影响?课题组对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区县的518名受访者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爱我中华”广告词影响公众送礼的品牌选择,近六成受访者认为上述广告会让他们选择中华烟作为礼品赠送他人;近五成烟民与近四成非烟民听到“爱我中华”时会相应地联想到中华牌烟草。

  “爱我中华”这句广告词看似公益性广告,实则为烟草企业的广告宣传语。近七成被调查者认为,用“爱我中华”作为烟草广告语有损国家声誉,67%的被调查者赞成在公共场所全面禁止软性烟草广告。受访者普遍支持通过立法,在所有公共场所禁止包括间接广告在内的一切烟草广告。

  对于上述调查报告,上海烟草(集团)公司相关负责人昨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时表示不予置评。

  “上海烟草集团‘爱我中华’的烟草广告用语以爱国为名倡导 ‘爱烟’是不妥的,同时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不得使用国家级用语’的条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尊严。”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认为。

  早在2007年8月,王传巍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上海市工商局和上海烟草集团,要求工商局履行法定职责,责令上海烟草集团停止发布“中华香烟”户外广告、停用“天安门和华表”标志以及“爱我中华”广告词,但法院最终未予受理。2008年1月,王传巍又向上海市人大发出一封函件,希望对方监督法院立案,但至今也未得到回复。

  公开报道显示,上海虹口区的人大代表曹永明也曾多次在该区的人代会上提出,禁止中华牌香烟设置“爱我中华”的户外大型广告,该区人大和职能部门多次与曹永明沟通,认为在区级这一层面无法解决该问题,而相关企业则坚持认为“爱我中华”是“公益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