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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年报要详细披露环保信息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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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发出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切实做好2010年年报编制、披露和审计工作。公告首次提出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要求。在规范关联方资金方面,明确禁止控股股东“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公告还首次要求,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人员持有股票的登记备案制度。

  公告指出,上市公司应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环境知情权。列入环保部门公布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年报“重大事项”部分披露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环保达标情况、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环保问题及整改等环保信息。同时,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对环境信息进行自愿披露,主动承担社会环境责任。

  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明确要求建立业务人员持有股票的登记备案制度。执行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人员及其主要近亲属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必须如实报告,并记录在案,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在减少关联交易,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方面,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应积极通过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实现整体上市,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部分改制上市等事项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

    对于确实不能减少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应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独立董事事前审查义务以及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关联交易运作的规范性。

  为规范重大信息的内部流转程序,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强化敏感信息内部排查、归集、传递、披露机制,落实信息披露的归口管理责任,制定涉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防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影响公司股价重大敏感事项发生前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创业板公司还应充分披露其核心价值、风险、高管减持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