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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频发 家乐福漠视安全责任?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11: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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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1月29日,昆明家乐福龙泉店“名声大振”,这里发生了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劫持人质案。当日上午9时许,一名叫陆志文的男子持刀进入家乐福龙泉店,连续刺伤两名顾客后,又将站在柜台旁的营业员王丽花刺伤并劫持做人质,威胁110警察称:“如果不把我女朋友喊来我就杀了她!”近一小时后,赶来的120护士朱一丹自愿作为人质才将王丽花从歹徒手中换出。

  在那次人质劫持事件中,共有4名市民被歹徒刺伤。经过4个多小时的紧急处置,当日13时30分许,行凶者被当场击毙,人质获救。事后伤者王丽花、谢佩伶和谢国梅认为家乐福没有对自己的经营场所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惨剧的发生。她们将家乐福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家乐福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本案是由第三方侵害造成,家乐福承担30%的责任。根据损害事实,家乐福赔偿谢佩伶人身伤害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234元;赔付谢国梅36344元。而伤者王丽花状告家乐福过程中,几经波折,家乐福认为王丽花是昆明伟鹏商贸有限公司委派到家乐福龙泉店的一名柜台营业员,所以要求追加昆明伟鹏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同样是昆明家乐福,2006年1月28日,家乐福超市白云店三楼的“汽车用品专柜”发生爆炸,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经专家现场勘察,发生爆炸的是一个定时引爆装置。次日,犯罪嫌疑人周礼昌被抓获。同年9月,周礼昌因敲诈罪、爆炸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事实上,类似这样的恶性事件在国内的家乐福频频发生,暴露出家乐福在安全管理上漏洞百出。

  频发惨剧

  据中央电视台、《重庆晨报》报道,2007年11月10日上午,重庆市沙坪坝区家乐福超市正在进行“十周年店庆”活动,推出一系列优惠措施,有一种食用油的价格比平时要低10元钱,吸引了众多重庆市民抢购。由于人多拥挤,秩序混乱,在超市东门入口处发生踩踏事故,造成3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有7人重伤。在善后处理和赔偿问题上,家乐福被指缺乏诚意,因为事故发生后家乐福方面对死者和伤者家属一直避而不见,善后事宜全权委托给重庆市渝北路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来处理。

  事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因对沙坪坝店安全工作管理不力,依法被处以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

  针对重庆家乐福踩踏事件,《第一财经日报》报道指出,家乐福实施店长负责制,上级部门主要考核店长两个指标,一是销售量;二是毛利率。“一切都以这两个指标为中心。”在这一体系下,店长就千方百计搞促销,但是,有关零售店的店内通道标准、促销应急预案等,则基本没有人管。而事实上,为了保障商业促销活动的安全有序,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严格的要求。商务部就明确规定在举行开业及大型促销活动时,商家应当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防止因促销活动使人群聚集造成秩序混乱、交通堵塞和人员伤害。现场出现混乱时,商场应能迅速反应,控制局面化解危险。文章指出,家乐福促销,实则是以血的教训榨出了企业促销罔顾社会责任的惯性顽疾。

  尽管有血的教训,但家乐福并没有认真进行反思和改进。据《新京报》报道,2008年12月20日,开业仅半天的北京石景山万达广场家乐福店因为没有制定安全预案被要求歇业。报道称,开业当天,家乐福大面积减价促销,吸引了数以万计的北京市民涌入,猪肉和蔬菜柜台甚至出现了争抢的情况。为防止人多拥挤造成的踩踏事件或人员伤害,警方紧急增派民警赶赴现场帮助商场维持现场秩序。当天下午,警方要求超市歇业并尽快制定详尽的安全预案。

  另外,《成都商报》等媒体报道,2005年2月1日,新开业的家乐福成都市双桥店发生了踩踏事故,5人被踩伤。

  《西安晚报》报道,2007年7月30日,家乐福超市西安小寨店,在销售陕西正大公司普通鸡蛋时,以零售价2.19元每500克销售,不但低于进价1元多,而且低于同日西安市场价1.4元左右,违规低价促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引发众多群众抢购,现场混乱,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涉嫌低价倾销,影响社会稳定。家乐福超市随后被西安市物价局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北京娱乐信报》报道,2007年8月19日,刚开业三天的家乐福天通苑店因促销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现场收到北京市商务局执法人员对其签发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报道指出,家乐福天通苑店开展促销但没有安全预案,而且卖场内人员拥挤、存在个别安全出口封堵、缺乏疏散指示标志、促销广告遮挡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现象。

  《北京日报》报道,2007年11月28日,家乐福天通苑门店因促销引发挤压事故,造成9人受伤。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对家乐福北京区负责人和北京各门店店长进行集体约谈。责成家乐福北京区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浙江日报》报道,2006年11月15日,杭州的周女士到家乐福超市涌金店购物。去洗手间时,因为地面比较湿滑,她不小心摔倒了,最终导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经过3个月的住院手术治疗,病情才稍有起色。周女士认为,自己在超市购物,超市就有义务保证每位顾客的人身安全。超市厕所地面有水渍,没有防滑设置,这说明超市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在杭州市消协的调解下,家乐福赔偿周女士1.8万元。

  《京华时报》报道,2008年7月31日上午,57岁的赵女士在家乐福天通苑店水产区,因地面上冰水没扫干净滑倒摔伤。赵女士被诊断为右肩外伤。家乐福在垫付部分药费后,不再支付后期医疗费等。赵女士将家乐福告上法庭,家乐福的代理人承认在卖场的安全保障方面存在失误,但赵女士作为成年人,理应尽到注意义务。法庭审理后认定,家乐福天通苑店未及时清理地面冰水,导致赵女士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判决家乐福赔偿赵女士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3万余元。

  类似这样的报道还有很多,《第一财经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家乐福在承担公共安全职责方面,是非常不合格的。正由于企业安全意识、社会责任心的欠缺,没有制定应对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致使惨剧的不断发生。

  家乐福陷舆论漩涡

  种种安全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发生,让我们看到了家乐福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缺位。一些媒体发表文章指出,家乐福在中国,只顾眼前的商业利益,全然不顾自己的社会责任和安全责任。作为一家跨国的零售企业,家乐福一些分店的安全意识如此淡漠,令人感到十分遗憾。目前家乐福很多分店,安全状况不容乐观,逃生通道要么被货物占据,要么成了清洁房,疏散指示灯也不易看到……诸如此类的安全问题,随处可见,但家乐福仍然我行我素。

  也有媒体发表文章指出,企业公共安全责任意识不强,一方面与企业片面追求利润有关;另一方面,也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力的因素。从制度上看,国家制定了很多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政策,但由于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从而使得不少企业的安全预案和措施只是停留在会议、文件和口头上,没有得到认真执行,因此要加大监管力度,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加大问责力度。

  业内人士指出,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一方面要加强法律和舆论监督,强制企业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使那些社会责任感缺失的企业在公众面前被揭发出来;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各种形式,促进企业自觉地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评论人士指出,家乐福置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充分暴露出了家乐福的傲慢与偏见。作为较早淘金中国市场的外资品牌之一,这些年来早已赚得盆满钵满的家乐福似乎很满足在这么多年摸爬滚打中积累的潜规则。他们认为,相比起欧美市场,中国消费者的健康与尊严是不值钱的,所以对于相关的规章制度一直置若罔闻。但终有一天,家乐福会为它们的傲慢与偏见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首席记者 查小高(云南法制报)

  作者:查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