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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保险剑走偏锋“快速返还”难合产品规范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7日 10: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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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手的鸭子飞不了。

  在这种消费心理驱动下,近年来,生存金返还年限越缩越短,10年、5年、3年、1年。不久前一寿险公司甚至推出保单生效第100日开始给付生存金的产品。记者盘点今年“开门红”保险新品发现,快速返还生存金仍是不少保险公司年金保险主打招术之一。

  事实上,保险并不是返还越快越实惠。记者同时了解到,对于部分过快返还的产品,监管部门正酝酿实施监管。

  两份保单的“文字游戏”

  类似的保险产品,保单生效三个月后返还和被保险人55岁后返还有什么不同?

  以同一家寿险公司A、B两种不同分红型年金保险为例,35岁的张先生为自己投保了2份快速返还的年金保险,同年龄的周女士购买了55周岁开始领取年金的年金保险,均选择红利累积生息。前者年交保费2万元,10年交清,后者年交保费1万元,20年交清。

  虽然总保费均为20万,但详细比对发现,张先生购买的A产品自合同生效三个月后的对应日起至59周岁,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3%即2196.84元,60周岁至79周岁,每年可领取基本保额的9%即 6590.52元。如上述资金留存生息,按3%的年累积利率,80周岁时总年金可达33.14万元。此外,张先生80周岁时可领取祝寿金14.65万元。两项总计47.79万元。

  周女士购买的B产品从55周岁起开始每年可领取生存金10980元,按3%的年累积利率, 80周岁时领取的生存金总额为42.33万元。不过,按B产品设计,周女士在80岁后每年还可继续领取生存金至99周岁。

  也就是说,如果周女士对自己的“未来”有足够信心,B产品返还力度明显高于强调快速返还的A产品。当然A、B产品也满足了不同的客户需求:或要求快速返还,或要求长期返还。

  但不容忽视的另一点是,由于时间价值的存在,客户可能需要为快速返还型保险支付额外的隐形保费。仍以上述两款产品为例,以当前定期存款利率计算,A产品早交的10万元在未来10年中亦有相当可观的数以万计的利息收入。

  过速返还产品或将受限

  在不少保险公司看来,受中国传统理财观念影响,消费者在选择保险产品时,往往倾向于购买能“返本”的保险产品,对返还快的产品接受度更高,这推动了他们开发此类产品的热情。

  一寿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直言,返还时间快慢通常只是一种文字游戏,类似于以前的保单持续率奖,其实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他认为,寿险公司盈利与否取决于死差、费差和利差,同样保费投入的情况下,快速返还类产品的资金运用率不及长期产品高,保险公司获利难度大,所以往往会在现金的时间价值、降低基本保额等问题上做文章,增加隐形保费。

  事实上,相对于上述问题,更令业界诟病的是,此类产品过分强调分红,很容易令客户迷失对保险本质的认知,存在误导,这也是监管部门担忧的问题。

  业内人士称,如何引导保险公司在客户预期和利益间取得平衡,已引起监管部门关注。

  另一位寿险公司企划部总经理告诉记者,去年4月该公司设计的一款3年返还的寿险产品,已经遭遇监管部门“阻截”。

  一份保险公司内部流传的《人身保险公司产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两全保险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不得早于保单生效后5年。两全保险的死亡给付不能仅设计为返还保险费或返还保单现金价值。

  不过,一位合资寿险公司精算师表示,目前市场上类似产品不少,若该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最终得以落实,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造成较大的负面连锁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