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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保障房罚五千与逃过路费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4日 08:5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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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深圳市住建局给20名保障房申请人开出了一份“罚单”:《行政处罚预告知书》,罚款5000元,理由是他们在保障房申请过程中涉嫌造假。(据1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这是深圳首次开出关于保障房申购的“罚单”,被誉为在保障房管理和分配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也被说成是对骗购保障性住房者下“狠手”。然而,5000元的处罚对于骗取保障房的造假者来说,违法成本太低。

  这不由得令人联想起这两天被报道的河南一位农民偷逃过路费368万被判无期事件。其罪名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实,无论深圳骗购保障房者还是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的农民,其性质都是诈骗,都是一个“骗”字。然而,受到的惩罚却有天壤之别:骗购保障房者罚款五千元,并且还是首次启动处罚程序,而逃过路费的农民却面临着漫长的刑期。

  也许有人会说,深圳20名骗购者是在申购审查阶段被审出申购材料虚假,并没有真正得逞,而偷逃过路费368万元已是事实,一个未遂一个既遂,二者没有可比性。

  那么,骗购保障房在北京、广州等城市都有得逞者,他们得到的处罚是什么呢?广州是勒令迅速搬出,规定多少年不能再申购保障房。北京去年曾开展打击骗租、骗购保障房的行为,全面核查17.94万户保障房家庭的资格。对已查出的存在瞒报家庭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的1371户家庭,开出的“罚单”是:取消申请资格,或解除购房合同;载入个人诚信不良记录,5年内不得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这些所谓的处罚无关痛痒,违规者原本就不符合申请条件,限制5年和限制10年是一样的,没有一点震慑效果。按照北京、广州、深圳一线城市的房价计算,骗购的保障房价值最少也有上百万元,“诈骗”所得更是远远高过农民拉沙赚得的20万元。同样属于金额特别巨大,连类似深圳刚刚启动的五千元罚款都没有,更不用说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正是这种执法、执行制度上的巨大偏差才造成了社会的不公,使得百姓利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侵害,也使一些好的政策变了味。香港相关房屋条例规定:如申请人故意隐瞒资产,房屋署可予以检控,一经定罪,可判罚款2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因此,对于骗购保障房者必须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其处以能使其“倾家荡产”的罚款;如果涉及审核部门把关不严,也同样应追究其责任。

  □常亮(河南 职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