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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将被重点监控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7日 13: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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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信息披露扩至前五;中小板股票竞价范围扩至10%;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实施涨跌幅限制

  近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了《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并拟于2月28日正式实施。《交易规则》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五点: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本次修订还对证券交易监督事项进行了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原《交易规则》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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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突破,市场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深交所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并拟于2月28日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交易规则》扩大和细化了重点监控事项范围,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在交易机制上,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并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等。为帮助投资者加强了解,深交所负责人以问答的方式解读了新规则。此外,深交所还全文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修订).

  灵活表述预留空间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规则》作为交易所三大业务规则之一,是依法履行证券交易组织和管理职能的基础性制度。过去几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对不断提升市场交易效率提出了新的要求;其次,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业务的启动,ETF产品的发展等,大大增加了交易活动的多元性和复杂性,给市场交易活动监管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何不断适应市场变化与需求,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市场安全运行,是交易所面临的新挑战。

  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一是对部分交易机制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如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停牌触发指标,扩大了盘后交易信息公开披露范围,优化了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并增加了对异常情形的界定等;二是在不影响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提高交易所交易系统安全性,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设置,完善了规则中有关集合竞价成交价确定方式的相关业务描述等;三是对原有交易规则体系进行梳理、整合,将部分业务细则、通知中的成熟做法纳入交易规则,简化了规则体系,方便投资者学习理解,如在规则中增加了对融资融券交易的管理规定与相关实施细则有效衔接,将原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对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措施正式纳入规则条款等。此外,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做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深交所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面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优化调整监管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新《交易规则》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以强化防范市场风险。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原交易规则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深交所在对原先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在监管机制方面,新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 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此外,新《交易规则》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也有调整。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方便投资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常态化完善交易制度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提供优质、高效、公平的交易服务是交易所最基本的职能,而完善的交易制度是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保障。今后,深交所还将把交易制度的梳理和《交易规则》的修订工作常态化,定期评估和调整不适应市场要求的内容,以更及时、有效地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该负责人强调说,交易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涉及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各证券公司务必要向客户做好规则宣传及内容讲解工作。在深交所网站及相关媒体上,投资者也可以自行查阅规则全文、新旧对照及规则解读等材料。未来深交所还将不断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持续加强交易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交易规则》为核心的交易制度体系。(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