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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不得向客户销售裸卖空衍生品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28日 07: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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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张朝晖

  中国银监会27日消息称,银监会完成2004年颁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工作并正式发布。《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自主持有或向客户销售可能出现无限损失的裸卖空衍生产品,以及以衍生产品为基础资产或挂钩指标的再衍生产品。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交易范畴内的衍生产品业务规模进行上限管理。

  《办法》从总则、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罚则等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进行了系统性规范,能够促进我国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培育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的做市、定价能力,规范衍生产品的营销行为。

  相关人士指出,《办法》加强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约束,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衍生产品业务中的风险意识和资本意识。

  《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经营目标、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衍生产品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适合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及适合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品种和规模。

  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交易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谨慎涉足自身不具备定价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进一步扩大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衍生产品业务的范围,鼓励更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利用衍生产品工具对冲自身资产负债风险。同时,监管部门可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力的不同对其具体业务模式、产品种类等资格实施差别化管理,以更有效防范经验不足的机构涉足高风险产品,也为经营能力强的机构提供更多发展空间。

  银监会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一为基础类资格:该类机构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二为普通类资格,这类机构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称,《办法》增加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销售和后续服务的要求。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市场参与主体尚不成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公平处理好“买者自负”与“卖者有责”的关系,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综合考虑产品分类和客户分类,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充分的适合度评估,并与有真实需求背景的客户叙做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在营销和交易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清晰易懂、简明扼要的文字表述向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确认。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已交易衍生产品的市场信息,定期对与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进行市值重估,将市值重估的结果书面提供给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