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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1月30日 14:2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扬子晚报
全国一些地方执行的对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做法,并不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28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在公开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纳税人的问题是:“将公务员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纳入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范畴,与税法是否相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回复:“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公务员取得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艰边补贴等,不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