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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屡屡违规代言 吸引眼球产品真假难辩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7日 14: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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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从新年到春节,无论是荧屏、广播还是网络,以至街头路边,各种广告纷纷全新亮相,当然,其中不乏明星、名人代言的广告。这些广告在吸引消费者眼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违规代言被暴光的同时,明星、名人被侵权的诉讼也不断上演。

  对于违法违规的虚假广告,政府一直在着力监管。比如2009年,广电总局共清理整顿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和各类违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3600多条;全年共监管了380余套电视节目和40余套广播节目广告播放情况,监听监看时间达1万多小时。2010年的数据还没有公布,但是据中国商联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近期公布的监测数据显示,多个卫视媒体和部分地方电视台涉嫌刊播29则违法违规广告,其中名人广告依然常见。例如“长城利脑心片”广告, “白马寺痛消贴”广告等等。

  打击是要有根据的,也就是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惩处。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处罚力度本来就偏低。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发布广告的,将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然而,广告产生的利润可能是这些罚款的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就有人不在乎罚款。我国刑法中也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最高法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代言非法集资活动广告,除了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进行追究,还可按共犯论处的情形。这可能也是一个信号,对于虚假广告代言,处罚将越来越严厉。

  明星是大众偶像,影响力大,他们的话在公众心目中有很高的可信度。如果这些明星在广告中做虚假证明或虚假宣传,对消费者的危害会加倍放大。”对明星代理虚假广告的整治,应该设定一个合理的惩处力度。

  刚刚获得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应飞虎在虚假广告治理方面,有独到见解。

  应飞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现有的广告法没有做出规定,没有做出修改。我认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这个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找到最佳的法律责任,并不是说像刑事责任越重越好。当然我们要构建一个比较有效的法律责任体系,对代言虚假广告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限制他的广告资格,就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限制。这当然是根据这个情节的严重程度啦,如果说在限定期间参与了广告行为,那这种广告工商局可以做出禁播的决定。事实上这种资格的限定对于明星来说,应该说在名誉上和经济上是损失非常大的。就是说他在决定是否参与这种有风险的、有可能涉及到虚假的广告的过程当中会更谨慎一些。 (记者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