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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楼盘利润过高将被处以重税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07: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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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聚焦房地产调控

  本报讯 (记者 刘宇鑫) 对于在楼市调控中逆市大幅涨价或定价过高的楼盘,“京十五条”祭出撒手锏: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开盘项目销售前,将项目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经税务部门核定,对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公布。

  北京房协副秘书长陈志介绍,土地增值税是按商品房的成本和最终销售收入之间的差价,按一定标准征收的税金。“如一个项目的成本是每平方米1.5万元,实际销售是2万元,土地增值税就按5000元的一定比例征收。”

  根据“京十五条”,什么样的楼盘算得上是“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对于这个开发商和购房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陈志回应称:“对于房价高低的认定,主要是依靠社会上的一般认知标准,不能脱离大多数购房人的实际购买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如综合成本1万元的楼盘,如果卖到3万元以上,便可以被认定为‘定价过高、预计增值额过大’,将被提高土地增值税率。”

  按陈志的举例,开发商定价超过成本两倍,被视为“增值额过大”,须对其处以重税,使开发商失去过高抬价或过快涨价的动力。

  去年12月,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联合公布,北京提高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以往的1%,上调至大部分房地产项目按2%征收。

  照此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按新标准预征土地增值税。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项目,按销售收入的3%预征;其他房地产项目,按2%预征。销售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预征是在销售过程中征收,预征的税金如果多或少,会在最后多退少补。”陈志解释说,土地增值税在去年12月的那次上调,主要是为了收缩开发商银根;而本次上调,则相当于处罚那些执意涨价的开发商。

  此外,“京十五条”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已经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标准但不申请清算、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