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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商业贿赂被逐出上海 丽珠集团涉嫌信披违规?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7日 09: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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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6日,上海市卫生局发布文件编号为沪卫监察(2011)1号的文件,将包含珠海丽珠试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丽珠”)在内的三家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列入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通知中表明,自2011年2月16日起,两年内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购入上述三家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两年内上海市药械招标组织不得接受包括珠海丽珠在内的三家企业参加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

  资料显示,珠海丽珠为丽珠集团(000513.SZ)持股51%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诊断试剂的生产和销售。上述通知中还表明,解除未终结的购销合同由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截至2月16日,丽珠集团并未将子公司珠海丽珠身陷商业贿赂一事进行公告。另悉,公司董秘李如才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表示,所谓商业贿赂行为是业务员个人行为,且此事对公司总体影响不大。

  为此,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孟勤国先生指出,上市公司需要对上述事件进行信息披露,且不应该以“个人行为”为理由来拒绝承担责任。

  丽珠集团:影响真的不大?

  2010年丽珠集团半年报显示,诊断试剂及设备带来的营业收入为9505.30万元,占比营业总收入的7.19%,这一比例要比2009年年底有所上升。“它(丽珠集团)诊断试剂销售额有1亿多吧,在上海地区的份额大约有2000多万”,一位券商分析师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那么,上海地区将丽珠集团“逐出”后,带给丽珠集团的营业收入损失至少在千万元以上。损失恐难称“不大”。而公司2009年年报显示,丽珠集团在华东地区的全年销售收入为5.13亿元,

  另外,2009年丽珠集团的年报中列示的三项未来资金需求计划显示,未来拟投入3000万元用于珠海丽珠对外并购项目。而记者研究一份来自万联证券的研究报告时发现,一直以来,丽珠集团所经营的医药产品设计范围颇广,但是销售过亿的产品却并不多。

  业内人士指出,无论是从丽珠集团对珠海丽珠的投资计划,还是其销售规模,其在集团中的地位都不应该是“无伤大雅”的一项投资。

  2月16日,《证券日报》记者就此次商业贿赂事件,是否会对丽珠集团原本列出的3000万投资计划有所影响,以及具体对上市公司影响的程度几何,而多次联系丽珠集团董秘李如才,他并未作出具体回复。

  法律专家:难逃相关责任

  曾有数位券商分析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鉴于诊断试剂类产品在丽珠集团总营业收入中占比不高,而对公司影响有限。为此,2月16日,《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了武汉大学法学专家孟勤国教授。

  孟教授首先指出,“公司应就上述事件进行信息披露”。那么,是否公司能够以对上市公司整体影响有限而不进行信息披露呢?孟教授指出,若以营业收入占比来划分控股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那么7%的占比也是一个不小的比例,“一般来说,5%以上就应该可以(进行信息披露)了”。

  另外,“此事涉及到商业贿赂,属于犯罪行为”,孟勤国告诉记者,控股子公司的此类行为,母公司亦应承担相关责任。

  据悉,丽珠集团董秘李如才曾表示珠海丽珠的商业贿赂行为是业务员的个人行为,且公司已经对该业务员进行了开除处理。“这种说法是值得推敲的”,孟勤国教授对记者表示。

  孟教授提出疑问,如果是属于业务员的个人行为,那么上海市卫生局却为何对整个企业做出的处罚?若果真如此,那么上海市卫生局的做法或许有欠妥当,那么为何珠海丽珠为何不对上海市卫生局的处罚结果提出异议?两者之间存在相悖关系,“是上海卫生局的做法欠妥?还是公司解释不通?”

  最后,孟勤国教授指出,“商业贿赂属于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应予以进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