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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红利账本”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处境艰难时,国家曾给予“共和国长子”充分的体谅和帮助。缴与不缴,只是国企在不同阶段改革、发展的需要使然;向国家缴纳红利,始终是国企应尽的天然义务。
计划经济年代,国家统分统销,国企利润全额上缴。
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开始对企业放权让利。为了实现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先后进行了“利改税”、“价、税、财联动”、“税利分流”等改革。1993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做出了明晰的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按统一税率征收税,剩余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
1994年国家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考虑到当时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拨款改为向银行贷款、还本付息由企业负担,再加上国企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作为阶段性措施,国家暂停向企业收缴利润。这一停就是13年。
进入新世纪,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突破,国企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社会负担大为减轻。关于国有产权和国有产权收益的认识逐步完善,要求国企上缴红利的呼声逐浪高涨。2007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明确提出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3个月后,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国家恢复了对国企红利的收缴。
2010年11月,国务院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所属共1631户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