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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草案降低绝大部分车主税额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08: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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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雪琳

  车船税二度上会争议依旧

  降低了绝大部分车主税额,税种性质仍受质疑

  广征民意4个月后,争议不断的车船税法草案于昨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草案经过大幅调整后降低了绝大部分车主税额,可谓“开门”立法、吸纳民意。

  然而,关于车船税税种的性质依然引起了与会人员的热议。

  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仍然针对车船税的立法目的与性质产生了争议,并建议再对此进行论证修改。

  方新委员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我还是想问这部法律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

  “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就用燃油税,确实体现多开多激、少开少激、不开不激这样一个公平的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该按照排气量而应该是按照车的价值计税。”

  他表示,按车船价值计税并非难事,即按购买的价格加年度折旧计税,技术上一定可以做得到。

  按照惯例,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审之后方能通过。刚刚进行二审的车船税法草案,争议尚存,能否通过尚待观察。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车船税的性质应该定为财产税,它的功能是多方面的,既能调节分配,同时,通过车船税制度的相关设计,如对于不同排量机动车的差别税率,客观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节能减排起到调节作用。

  降低绝大部分车主税额

  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型客车按360元至660元的税额幅度统一计征。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法草案一审稿将现行规定修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分档计征,税额为60元至5400元。

  这引起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质疑。新华社连续发文,并评论称“税务部门不能把私家车当成‘唐僧肉’,把今年大幅度增税,明年推出新税种变成一种常态”。

  草案经首次审议后,根据惯例公开全文,广泛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去年12月14日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2%。

  经相关部门研究,草案二审稿提出的修改方案是仍将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七档,但将2.0升及以下的税额幅度降低,具体是:

  1.0升(含)以下的年基准税额保持不变,仍为60元至36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年基准税额由一审稿规定的360元至660元降为300元至54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基准税额由一审稿规定的660元至960元降为360元至660元。

  同时,从税负的阶梯式递进考虑,草案二审稿对2.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幅度也相应做了些微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0元至24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4.0升以上的税额仍为3600元至5400元。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在会上介绍说,目前2.0升及以下乘用车占乘用车总数的87%左右。经过调整后,2.0升及以下乘用车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

  这一修改得到了昨日参会的部分委员的认同。南振中委员在会上说,对乘用车的年基准税额进行了降低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纳税主体中城镇居民的负担,是一个进步。

  不按价值计的财产税?

  尽管税额调整获得委员认同,但在昨天的审议中,围绕着该法的立法目的、实际效果仍然产生了诸多争议。

  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受国务院委托,对草案做了说明。

  谢旭人表示,车船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车船的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按排气量征税可基本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从征管角度看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去年草案征求意见时就有公众提出,草案将车船税定义为财产税,但又按排气量征税,立法目的不明确,逻辑关系不清晰。如果是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应用燃油税调节,切实体现多缴多开、少缴少开、不缴不开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为了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则不应以汽车排量而应以其价值为计税依据,价值越高,征税越多。

  草案初次审议时就有委员表示,如果为了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这部法显然不合适,因为当前已经制定了燃油税。燃油税是最科学的,烧多少油,就排放了多少尾气,就消耗了多少能源,那是再精确不过了,跟开2.0升和3.0升的车没有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刘佐也曾提出,目前中国涉及车辆的税种很多,应当统筹考虑税种设置和税负总体水平。车船税不可能承载过多的经济功能,如节能减排、调节财产和消费等。

  昨天,不少参会的委员都表示,希望能进一步明确车船税的性质与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也表示,希望能够比较清楚地说明这个税的基本性质。“从内容来说,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既体现了财产税的含义,又体现了节能减排的导向。如果从增加消费的角度,还希望老百姓能多买车。现在是把这几个含义混合在一起,希望能够进一步明确。” 严隽琪说。

  “开门”立法受肯定

  虽然争议仍存,但草案“大修”已经体现出“开门”立法的民主精神和民生情怀。

  据新华社报道,在去年底草案公布后收到的97295条公众意见中,7695条意见提出应明确车船税的立法目的,草案有借节能减排之名,搭立法便车而提税,加重车主负担之嫌;6850条意见要求用燃油税代替车船税;4814条意见要求按车船的价值计税;1598条意见要求将车船的排气量和价值综合计税。

  新华社昨播发评论指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民意,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传统,也是新形势下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保证。

  事实上,早在200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决定法律草案除不宜公开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向社会公布,以促进和保障公民有序参与立法。自此,“开门立法”成为一种制度、一种常态,社会公众可以及时阅读法律草案全文,并通过信函、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