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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投资股票上限20%取消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09: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俞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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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了细化。

  其中,提高了固定收益投资比例,降低流动性投资比例,同时取消对股票投资20%的上限。

  《办法》将自5月1日起施行。

  细化投资比例

  《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进行了细化和拓宽,除了原规定的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还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近年新增的金融产品,纳入其中。但不动产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则未涉及。

  在投资比例上,《办法》提高了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由原来不高于50%修改为不高于95%;降低了流动性投资比例,由原来不低于20%修改为不低于5%。2004年发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称“第23号文”)则规定,流动性投资、固定收益类和权益类产品的投资比例,分别为基金净资产的20%、50%和30%。

  虽然此次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高于或等于30%)的比例仍维持原有比例,但取消了对股票投资比例上限为20%的限制。此外,还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在固定收益类投资上,《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以投资组合为单位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30%)的比例,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95%。“第23号文”则规定为不高于50%。

  同时,《办法》降低流动性投资比例下限,规定投资银行活期存款、央票、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5%,原比例则为20%。

  投资保守稳健

  虽然《办法》提高了企业年金投资股票的上限,但短期内企业年金入市规模并不会因此马上扩容。

  从近年来企业年金的投资情况来看,企业年金的投资策略偏于保守。在近两年“打新股”热潮中,企业年金是主力军,特别是大盘蓝筹股,频见其身影。

  一位保险公司投资人士表示,企业年金的投资风格比保险资金更保守,更强调稳健性,追求的是绝对收益。

  据了解,目前企业年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比较低,原有投资上限远未用足,在股票品种上,倾向于投资低估值的大盘蓝筹股。该人士认为,新政实施后,企业年金涌入股市的增量资金不会马上扩大,特别是在目前的行情中。

  今年以来,央行已两次加息,在市场认为目前已进入加息通道的形势下,《办法》提高了企业年金的固定收益投资比例。上述保险公司投资人士认为,加息行情中,新政将有利于提升企业年金在固定收益品种上的配置空间和灵活度。

  有关数据显示,2010年企业年金基金加权平均收益率为3.41%。

  注册资本门槛提升

  企业年金管理链条中,包括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四类机构。《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相关方作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一个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

  与“第23号文”相比,《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参与主体的注册资本要求有所提高或细化,其中规定:法人受托机构和账户管理人都应具备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托管人注册资本须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投资管理人是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

  保监会数据显示,去年底养老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为1039.14亿元,同比增长46.77%;企业年金投资管理资产708.96亿元,同比增长45.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