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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房产税六大疑问 代表委员热议房产税改革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3日 08:1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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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2011全国两会财经报道

  很少有一项政策如此受热议——有人对它望穿秋水,有人对它忧心忡忡;有人期盼它能成为高房价时代的终结者,有人担心它将使百姓财富“缩水”……

  今年1月,备受瞩目的房产税改革试点在上海、重庆两地启动。房产税渐行渐近,关于房产税的一些争议也逐渐升温,并成为来京出席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的话题。

  改革难免要突破现有的一些框框,所以改革永远会伴随着争议。然而,没有改革,就不会进步和发展。

  对于房产税改革,代表、委员们寄予厚望,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

  疑问一:“租来”的土地为何要交房产税?

  “我买房时交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为什么还要交房产税?”一提起房产税,很多业主首先就会问这个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城市土地是国家的,城市居民严格来说都是“租户”。已经交了70年“租金”,再让“租户”交税是否合适?

  “房产税征收之后,土地出让金是取消还是正常收取?征收之后的房产税究竟又做何用途?……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回答,就不能轻言与国际接轨。”财经评论人马光远说。

  对于这个普遍存在的困惑,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解释说,土地出让金的性质是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即凭借所有者身份对使用权持有人收取的地租;而房地产税的性质是不动产保有环节上使用权持有人所必须缴纳的法定税负。

  “一个是‘租’,一个是‘税’,‘租’与‘税’两者是可以合理匹配、并行不悖的,不存在所谓不可克服的‘法理障碍’和‘不能容忍的重复征收’问题。”贾康说。

  疑问二:房产税出台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

  上海、重庆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在学界引起的另一大争议是: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在国务院并未对这一条例做出修改的情况下,启动面向个人住房征税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否合法?

  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认为,1986年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授权决定,由国务院颁布的。随着20多年的经济发展,房产已成为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房产税制度根据情况变化进一步改革完善。  “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部分城市进行改革试点,有利于改革的稳步进行。”刘剑文说。

  全国政协委员、山东经济学院教授郭松海建议,考虑到房产税是一个重要税种,可由国务院在总结房产税征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有关法律草案,把房产税纳入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

  “房产税改革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并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因此,要广泛听取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开门立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房产税改革。”郭松海说。

  疑问三:该对哪类房子征收房产税?

  作为两个试点城市,上海、重庆房产税征收方案有很大差异:上海只对新购的第二套以上征税,且人均免税面积达60平方米;重庆则要对所有存量高档住房征税。在税率上,上海也要“温柔”得多。

  “上海方案一是规定了人均60平方米,好操作一些。二是规定第二套购入后,一年内把第一套卖出的,予以退税,显得更人性化一些,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物价局副局长叶青说。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庆育表示,重庆之所以要对所有高档住房征税,就是要通过征收房产税等差别化税收政策,禁止供应别墅用地等用地政策,控制高端住房开发,约束高端住房消费,遏制炒房,抑制房价。

  “作为研究者,我建议居民家庭第一套住房或一定人均标准以下的住房不被房产税覆盖。地方上的试点方案也没有覆盖普通居民住房。如此,商品房的低端保障部分也就被排除在房产税之外。而第二套房(改善房)部分,也可以试点先不全作覆盖。这样,普通老百姓中就可以有很大一部分人群与房产税无关,这比较符合中国国情。”贾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