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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睿鸫:我国巨灾保险缺失 相关制度需给力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11:3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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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发生9.0级大地震后,人们在关注重大人员伤亡以及核电站爆炸后的核辐射问题的同时,保险业的赔偿问题,也同样吸引了全球的目光。就在3月11日当天,世界三大再保险公司——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德国汉诺威再保险的股价均出现下滑,其下滑幅度在3.5%至5.3%之间。

    无独有偶,最近我国云南省盈江县也发生5.8级地震,尽管受灾地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远远比不上日本此次大地震、并引发海啸等灾难,但赔偿支付问题同样引起国内专家学者的关注。不过,与日本有天壤之别的是,我国灾害赔偿不容乐观。从过去几年我国的灾害赔付中,我们或许能得到一些信息:1998年,我国发生特大洪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84亿元,而保险业共支付水灾赔款33.5亿元,仅占1.4%左右;2008年,我国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但获得来自保险业的赔付仅有18.06亿元。

    这意味着我国巨灾保障体系非常薄弱,其承载的保障社会稳定功能未能充分显现,而巨灾保障体系构建的核心是巨灾保险制度。所谓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

    就目前而言,我国构建巨灾保险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一方面,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地震、洪水、台风等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其保险赔偿仅占损失的5%,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此外,中国大灾后损失的补偿,主要靠国家财政救济以及少量社会募捐,然而,国家财力和募捐有限对巨大损失而言,这种浅层次小范围的补偿只能是杯水车薪。

    基于国内巨灾保险的现状,要想让巨灾保险体系在政府主导下进行,就目前来讲,至少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中国巨灾保险法》,并由保险监管部门统一设计出单独的地震保险、洪水保险以及冰雪保险条款,进而确立巨灾保险的政策性保险地位。

    其次是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可以从三条渠道筹集:一是通过国家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直接拨付;二是商业保险公司从每年收取的保费收入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三是利用国家财税杠杆,实施减税政策,降低现行保险企业的营业税税率。巨灾基金建立后,国家还应该指定专门的机构,对基金收缴、使用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最后,要借鉴国外经验。目前世界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有一个相似的做法,就是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来应对巨灾风险。在这些巨灾保险制度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是风险转移机制。在这方面,我们不妨以发行巨灾保险债券、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姻等方式,来构建多层次分散承保风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