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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胞兄黄俊钦受审 被控行贿公安部官员20万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 08: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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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因涉嫌合同诈骗、内幕交易、偷越边境及单位行贿四项罪名,黄光裕的哥哥黄俊钦在北京二中院出庭受审。一同受审的还有包括他的妻子陈若文在内的另5名被告人。据知情人士透露,黄俊钦对于指控表示部分认可。

  穿夹克西裤显得整洁精神

  2008年11月18日,黄光裕案发被控制。9天后,11月27日,其兄黄俊钦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北京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此后被逮捕。在被羁押了两年多以后,昨日,黄俊钦被带上法庭。

  昨日上午8时许,5辆囚车开进法院大门,径直驶入提押通道。黄俊钦上身穿衬衣及白色夹克,下身是灰白色笔挺西裤,显得整洁、精神。下车后,他迅速被法警带进暂看室。

  第二被告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于星旺身穿病号服,紧跟着被带入法院大楼。黄俊钦的妻子陈若文等4人也一同出庭受审。据了解,目前陈若文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此外,黄俊钦名下的北京市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和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分别涉嫌合同诈骗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成为该案的两家被告单位,一同出庭受审。

  对合同诈骗罪指控提异议

  据知情人士透露,庭审开始前,黄俊钦神情平静,双目低垂,静等开庭审判。

  9时,案件准时开庭,黄俊钦对合同诈骗罪的指控提出异议,称指控事实存在,但否认该罪名。对于其余三项指控,黄俊钦未持过多异议。

  黄俊钦于去年7月中旬被公诉至市二中院。此前,公安机关在将黄俊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指控其涉嫌内幕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和重婚罪。但之后,检方将其涉嫌罪名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罪改为偷越边境罪,并取消对其重婚罪的指控。

  今日,此案将继续开庭审理。

  四宗罪

  2011年2月23日、24日两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黄俊钦案进行了庭前示证,黄俊钦被诉合同诈骗、内幕交易、偷越边境、单位行贿四项罪名。据了解,司法机关指控黄俊钦的罪行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而这些罪行与黄光裕案无关。

  【合同诈骗罪】

  用假财务报表骗贷4亿

  据起诉书指控,黄俊钦为解决新恒基总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资金,于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间,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杨力夫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市恒基电器公司名义,虚构急需采购进口家电以满足市场需求的理由,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流动资金贷款2.09亿元人民币。

  此外,黄俊钦与新恒基副总于星旺、杨力夫预谋后,于1996年至1997年,使用编造的北京静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骗取中行北京分行贷款150万美元、1.5亿元人民币。1997年,黄俊钦使用虚假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先后骗取中行北京分行的楼宇按揭外汇贷款877.551万美元。

  据了解,黄俊钦指令公司财务人员制作了各个贷款公司的虚假财务报表,用于申请贷款。贷款获批后,新恒基总公司虽有归还能力,却未按期还款。

  2004年6月,中行北京分行将上述贷款划转至北京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2005年4月,信达公司将上述贷款(不包括877.551万美元)公开招标转让,黄俊钦指令其控制的关联公司中鼎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低于债务总额的价格投标并中标,企图直接逃废债务1.4亿余元,后因被发现系关联交易而叫停。直到黄俊钦案发后,新恒基总公司才将贷款本金全部归还。

  据悉,2006年,曾为黄俊钦贷款提供方便的原中行北京分行行长牛忠光案发,其证言作为证据,将在举证质证过程中提交。

  【偷越边境罪】

  伪造证件助妻偷越边境

  黄俊钦和妻子陈若文都是广东人,后均获得香港居民身份。此次受审,二人的共同罪名是偷越边境罪。

  据指控,黄俊钦向陈若文提供了1张身份信息虚假的港澳通行证,陈若文使用这个假证件,在4个半月时间内出入边境达30余次。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黄俊钦、陈若文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而偷越边境3次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范畴。

  据了解,陈若文于2009年被警方控制,3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内幕交易罪】

  操纵股票42个涨停获利

  与黄光裕操纵中关村股票一样,黄俊钦同样在股市里“大显身手”。

  黄俊钦早在2001年12月就收购了山东金泰集团,当时新恒基集团以3000万元购买了*ST金泰26.99%的法人股。有分析说,黄俊钦想借此打入山东房地产市场,并获得良好的壳资源,一举两得。

  2007年7月9日至8月31日的股市,出现连续42个涨停的超强股“ST金泰”,从3.96元一路涨至26.58元,成为18年来中国股市涨停时间持续最长的一只股票。

  据检方指控,黄俊钦作为ST金泰的董事长及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大股东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06年9月接受上市公司总经理的建议,同意向该公司注入优质地产项目资产。

  此后,黄俊钦于2007年2月9日至3月5日间,指令人员累计买入“ST金泰”、“*ST金泰”股票282万余股,成交额1011万余元。同年7月9日,山东金泰上市公司公告披露了相关信息后,黄俊钦又指令将282万余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额共计人民币2731万余元,获利1720余万元。

  根据《证券法》“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今年年初,两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在北京二中院正式立案。

  这意味着,如果黄俊钦罪名成立,还将面临受损股民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