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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打私募旗号圈钱 六大区别辨明真伪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13:5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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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打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理财”旗号的骗局

  近来,天津市公安机关相继接到多起关于打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理财”旗号进行非法集资的群众报警,其涉案金额巨大、涉及受害人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为此,记者特别走访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就正当私募股权投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犯罪的区别进行采访,为大家揭开“私募”的神秘面纱。

  私募骗局 圈钱不少

  今年2月,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接到本市农业银行某支行反映,一家在该行开户的某私募投资理财公司(后简称A公司)经常有大额资金流动,但进多出少,十分可疑。经侦民警秘密调查得知,A公司结构复杂、人员众多,不少员工颇具专业水准,他们一方面通过博客、QQ等形式在网络上进行宣传,另一方面直接安排业务员在较大的证券交易所门前进行口头宣传或派发传单资料。A公司宣称,自己的私募理财产品保底月息6%,年息可达10%,如此诱人的理财产品自然吸引了不少投资者。A公司不定期召开的培训说明会,参加者少则几十人,多则上百人,公司的“市场总监”则主要展示A公司在自己的投资领域——山西某矿产基地的骄人战绩。会上派发的理财产品宣传单,以证明本公司实力之强大、运营之正规,对收益之丰厚大肆宣传,但对风险却避而不谈。见大家心思活动,“市场总监”趁热打铁拿出“私募股权投资理财协议书”,声称可以现场签协议,也可拿回去与家人商量,见公司方面并没有强迫的意味,现场有不少“听课者”当即签下协议。殊不知,这些“听课者”中有不少是由A公司业务员扮演的“托儿”,这一来,不少群众纷纷中招。一年多来,被A公司蒙骗的群众数量惊人。

  无独有偶,前不久一些市民向警方报案称,他们被B公司一个叫做“私募股权”的网上项目骗了。据悉,该私募股权理财方案上说,申购者可一次性申请多股股权,每股为1000美金,折合人民币约7000元,100天封闭期内不可赎回;在这100天内,每周收益为7.5%,每个月股权红利为30%,相当诱人。然而,当100天封闭期满,这些投资者想提现时,B公司“私募股权”的网站已经不存在,原来存入钱的银行账号也已被注销,此时大家才发现上当受骗,但为时已晚。

  很多百姓 一再中招

  这样手段雷同打着“私募”旗号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今年以来,在本市就已接到数起类似报案,尽管许多投资者能从中吸取教训,但总体上看,投资者的小心谨慎依然难敌地下私募行骗招数的多样化。那么,相对于以往常见的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这些披着“私募”外衣的非法集资案件,有什么新特点能让日渐精明的老百姓在投资理财时仍然一再中招呢?

  一、迷惑性更强。“私募”是新生事物,老百姓接触较少,容易上当。

  二、宣传手段更新。以往的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中,骗子往往利用受骗群众亲朋好友间的口耳相传放烟雾;而现在,骗子直接把目标集中在有明确理财意向的投资者身上,前往各大证券交易所附近撒网,前往高档写字楼散发印制精美的传单,并且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通过自制网站、在知名网站制作弹出窗口广告,在他人博客、微博、QQ空间上以链接的方式,让自己虚构的“理财产品”展开强大的广告攻势。

  三、涉猎领域够噱头。目前发现的骗子公司宣称自己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1、矿产,如煤矿、油田、铁矿;2、高科技材料,如计算机软硬件、航天器所用轻金属等;3、高商品价值自然资源,如林木、蜂胶。

  四、危害更大。不但让老百姓受骗上当,而且还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五、投入更深。不少层次较高的白领甚至金领,对“私募”趋之若鹜。在近期的案件审理中,经侦民警发现不少这样的群众甚至抵押房产,向银行贷款投身“山寨私募”,以至血本无归。

  六大区别 辨明真伪

  经侦民警分析,不少群众被“山寨私募”蒙骗,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不熟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刑事犯罪的区别。其实,“私募”并没有老百姓想象的那么神秘,只要牢记“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六大区别,那么面对“山寨私募”时,大家就可以辨明真伪,理性投资了。

  顾名思义,“私募”就是私下里募集资金。2008年11月,天津市颁布施行了详细的《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在天津地区开展私募股权基金及投资的实施管理细则。该《办法》中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1、 人数限定。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资人数有着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超过人数限制的,都很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

  2、 不得定期返息。

  投资人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获得收益的性质为:投资收益,故不应是保本返息的模式。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为性质既然为“投资”,则必然具有风险性。投资到期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后通过上市、出让、股票回购、卖出期权等方式实现资金的回转,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投资→定期→收益”模式,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也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或者给付确定回报的约定。

  3、不得公开募集。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这条规定是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公开募集股权投资需要的条件更苛刻,审批手续更严格,仅仅具备私募资格的公司(企业)进行公开募集的话,很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并给投资市场的正常运作产生消极影响,同时还会埋下巨大的社会隐患。另外,仅具有私募资格的公司(企业)如果采取了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方式,那么这种行为性质就符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如果再结合其他行为,则很可能导致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发生。

  4、单个投资者投资额不得少于百万。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对于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限制是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重要区别。在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实施中,一般不会对投资者设置如此高的资金投入限制。《办法》中规定这样的限额也从客观上增强了投资者的防范意识,使得其对于被投资单位的选择标准大幅提高,这样对于规范股权投资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犯罪都具积极作用。在我们遇到过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所谓的“投资者”大部分是普通群众,其投入金额往往是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上百万的大规模投资人还是较少。因此在区分正规的股权投资和非法集资类犯罪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5、3名以上高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这是对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在从业人员主体资格上的限制。这样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正常化,管理正规化,操作规范化,进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在确定进行投资之前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就应当认真核查被投资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从而保证其投资的安全性。而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幌子进行宣传的非法集资类犯罪的行为人则一般不具有这样的资格。

  6、工商注册、备案。

  合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都应当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并进行备案。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所谓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如果只注册未备案或者只备案未注册的,均不符合相关规定。

  民警劝诫 理性投资

  采访中,经侦民警向记者表示,投资人之所以上当,很大的因素是高额回报迷失了其分辨能力。为什么骗子们会常常得手?究其主因,还是由于一些人想要“得到更多”的贪婪心理。诈骗者打着私募基金的旗号,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以及电话推销,尤其是保证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蛊惑投资者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而一些投资者对投资市场了解不深入,对私募基金的认知往往就是认为其风险高,但一定也会带来很高的收益,于是孤注一掷的“试试看”。

  可见,要多了解什么是真正的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如何操作私募基金,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避免陷进那些骗局。总之,在选择私募基金时,在小心谨慎的前提下,必须认真思考,理智投资。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