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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秀减肥丸禁售8年 亿客隆超市仍在售卖被判赔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 09: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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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亿客隆超市被判十倍赔偿消费者

  酷秀减肥丸的生产厂家执照已被吊销八年之久,亿客隆公司管理的商店却仍在出售酷秀减肥丸。消费者赵女士购买酷秀减肥丸,服用后出现不适,她遂将亿客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判决亿客隆公司十倍赔偿赵女士38400元。

  消费者赵女士诉称,2010年12月,她在亿客隆公司购买酷秀TM收腹缩腰靶向减肥丸(简称酷秀减肥丸)共30盒,总计3840元。她和朋友食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不适症状。她认为,酷秀减肥丸存在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举报。经查证,酷秀减肥丸的生产厂家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高原公司)已于2003年被西宁市工商局吊销执照。

  赵女士认为,被告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亿客隆公司返还货款3840元,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400元。

  以案释法

  无法提供进货票据 亿客隆被判赔

  在庭审中,被告亿客隆公司表示,公司只售出了共14盒酷秀减肥丸,单价90元/盒,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症状与服用亿客隆公司出售的酷秀减肥丸有关。酷秀减肥丸是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的处理属于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酷秀减肥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丰台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本案中所涉及的食品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此外,由于赵女士持有购物发票,与亿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亿客隆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凭证、供货单位资质等,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此,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院支持了赵女士要求亿客隆公司十倍赔偿的诉求。法院判决亿客隆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赔偿金38400元。晨报记者 武新

  通讯员 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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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内养生馆惹祸 乐天玛特也成被告

  晨报讯(记者 颜斐)50岁的赵女士在超市里一家养生馆做背部走罐护理时,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其背部等处严重烧伤。因发现该养生馆属于无照经营,赵女士将养生馆的经营者以及超市方告上法院,共同索赔12.7万余元。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赵女士的律师说,今年1月8日,赵女士来到位于朝阳区酒仙桥乐天玛特超市一层的芙美泉SPA足疗养生馆进行背部走罐护理。在护理过程中,该养生馆的工作人员因操作失误,导致精油和酒精流满了赵女士的背部、左肩、左臂、前胸等部位,并起火,赵女士被严重烧伤。经医院诊断,赵女士躯干、左上肢20%不同程度烧伤,出院后仍需继续换药、护理,以弹力绷带压迫半年,并且有可能需要进行整形手术。

  代理人认为,除被告养生馆,乐天玛特超市为被告的违法经营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到目前为止,他们还在处于无照经营当中。”原告代理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