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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生:变个税改革多输为多赢的替代方案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0日 0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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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的问题与出路

  华生

  自从政府提出提高个税工薪所得一般减除额和税率调整的改革以来,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热议,也出现了各种不同乃至明显极端的利益诉求,这既说明了收入分配改革的难度,同时也说明了个人所得税的调整不能脱离整体税负和税收体制总体改革框架设计。目前提交审议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将个税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及调整部分税率。根据现在网上征求的逾20万反馈意见和媒体上表达出来的“民意”,普遍认为上调标准太低、减税力度不足。那么,是维持草案还是顺应这种要求,再大幅提高工薪所得的一般减除额度(俗称起征点),比如说,至少调到较多人主张的5000元,就成为方案征求意见和最终敲定期间的主要政策考量。我的观点很明确,无论最终是上述哪种情况,本次个税起征点调整都已难免是一个多输的结果。要变多输为多赢,个税修正案的思路需要根本改变,完全跳出现有思路,按照个税及整体税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另辟蹊径。当然个税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但这第一步迈得方向对否,则事关大局,影响深远,需要谋定而后动。

  现行修正案(草案)的多输困境

  现在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主要内容是提高起征点与税率调整。应当指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般免税扣除额)随经济发展和民众收入水平上升不断上调,这本身极其自然也完全正确。不过,起征点的确定,通常只考虑居民最基本生活而不是平均水平的需要。因此,通常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均收入水平往往仅能维持温饱,起征点相对于人均国民收入通常较高。而在发达国家,起征点仅为人均国民收入的几分之一。也就是说,随着一个国家收入水平提高,起征点相对于人均国民收入是个不断降低的过程。在起征点合理确定以后,通常的做法是随物价或生活费用指数的上涨而逐年小幅调整提高。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在多数工薪收入者收入高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可以达到减税和缩小收入差距的双重作用。反之,当大多数人的工薪收入低于起征点时,上调起征点只使少数人受惠,会扩大收入差距。我国目前个税名义起征点与人均国民收入持平,加上三险一金扣除部分(约为货币工资的23%)显著高于人均国民收入,72%以上的工薪阶层低于月薪2600元左右的实际起征点。若按现修正案(草案)调整后88%的人低于近3900元的实际起征点,越低收入阶层越完全不受益,上调起征点必然扩大现已很严峻的收入分配差距,而适用同等税率收入区间的局部上调则产生进一步放大差距的加强效应。

  数据分析也充分验证了上述判断。这次个税调整,据财政部公布的测算,国家财政共减少税收收入1200亿元。按调整后仅余12%的工薪收入者即3600万人纳个税可推算,中国目前的工薪收入者共计3亿人,即粗略地说这次调整等于是国家拿钱为3亿工薪族每人平均减税400元。按照目前提出的修正案(草案),这次减税的实际分配为月货币工资2600元以下的2.16亿(72%)低工薪收入者分到额为零,原月货币工资不足3360元的工薪收入者得到的减免额低于400元,而月货币工资8000元到15000元的中等收入者则多有超过4000元以上的实惠,相当于一个人享受了本应属于低收入者十个人的减税额。显然,这个完全拿走低收入阶层应得减税额的修正案(草案)当然不公平,肯定会进一步拉大收入分配的差距,以至也明显劣于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的每人简单平分减税额的做法。

  有人说,起征点调整虽然使三分之二以上低收入者未受益,但他们也未受损,而部分中高收入者得了实惠,这不也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吗?其实这是一个极大的误解。减税使用的是属于社会的公共财政资金,在我国主要来自普通消费大众交纳的商品税。现在将其专门分配给一部分境况尚好的人,它本身就包含着对本来最有权分享的那大部分低工薪收入者的剥夺,是一种明显反公平的社会再分配,怎么能叫帕累托改进呢?我们不能从公众与国家绝对对立的角度出发,只要国家拿出钱来给任何人,即使是最富有的人,都是好事,都是改进,带着这种极端的思维方式和情绪自然会扭曲人正常的是非判断力。况且,帕累托效率在经济学上也是一个有局限的概念,因为它不考虑外部性即人的相对满足感。现实生活中的人不会因为自己的绝对收入水平在提高,就沾沾自喜,对社会贫富分化的加剧和自己的相对贫困化无动于衷。如果真是那样,我们今天就既不必谈个税也不必提收入分配改革了。

  更被动的情况还在于,这次修正案(草案)出台,广大低收入者因被排除在外自然不满意,一部分中高端收入者因适用税率上升不满意,最高端收入者因最高边际税率未下调不满意,而主要受益的那部分中等收入者也认为调整力度太小而不满意。结果,除人数最多的低收入阶层因缺乏话语权难以发声以外,中等以上收入阶层强烈要求把个税起征点进一步大幅上调至5000元或8000元,而高收入阶层则要求下调个人所得税适用和边际税率,甚至改累进税制为单一税率即所谓低平税制。因此,颇为尴尬的是,国家减了税让了利,得到一个谁也不满意的结果。这显然是个多输的格局。

  那么,我们可否好事做到底,干脆至少满足这部分中等收入阶层(这个划分只是相对低收入者而言,这里永远没有绝对的界限)的要求,把个税起征点提到5000元乃至8000元,这样至少也算是使一方满意呢?显然这种不讲公平和毫无道理的让步会进一步恶化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冲突矛盾,与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也更加背道而驰。因为首先,这样一来减税额自然会增加,也许人均减税额可达800乃至1000元以上,但月货币工资2600元以下的低收入阶层仍然是一无所获,月薪4000元以下的人基本不增加任何收益,新增的上千亿减税额又统统用在了中高收入的人身上。这只不过是在收入差距扩大的伤口上撒盐,增加广大低收入阶层的相对剥夺感。其次,这种做法也并不能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因为扩大中等收入阶层的主要途径就是减少低收入阶层的人数。现在对广大低收入阶层一点不施援手,中等收入阶层的人数就无法扩大,最多只是封闭性的自我提高循环。其三,个人所得税按人的收入高低水平征税,是市场经济中调节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税种,因此在收入和贫富差距较小的国家一般是第一大主要税源,占到总体税收的30-50%,而201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4800多亿,占总税收比重只有6.6%。按现修正案(草案)再减去1200亿,只剩不足5%,起征点提到5000元,3亿工薪族中纳个税者就只剩3%,个税占税收比重更是微乎其微,那还调节什么收入分配差距?因此如果真要扼制中国收入和贫富差距的急剧扩大,更不要说迫其缩小,在整体税负不增或降低的同时,大大增加个人所得税的规模和比重,咽下这剂许多人找出种种理由拒服的苦药,是中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避免社会两极分化和中等收入陷阱的唯一出路。

  个税调整陷入多输困局的原因

  这次个税调整陷入被动局面,其直接原因当然是突破口选择失误。当72%的工薪阶层的收入低于实际起征点时,起征点的任何上调显然就会漏掉最该受到帮助的广大低收入阶层,从而扩大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明知不义或情况不明而为之,自然就使这次个税调整一迈脚就错,动辄得咎。

  其次,减税本来是件好事。但从个人所得税减起恰恰选择了最不该选的错项。个税是削富济贫的主要工具,而中国个人所得税比重极低,收入和贫富差距又极大。个人所得税显然不是减税的对象。中国税负中最大的是增值税、营业税等商品类税收。商品类税主要由消费大众人承担,越是中低收入者交纳的比例越大税负越重。减税不去动大头,而是减只占税负百分之几、又最不该减的个人所得税,自然不可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相对于每年增加20-30%的总税收。试想个人所得税即使完全不征,也只不过占百分之几,影响极为有限。因此,在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成为紧迫的社会问题时,去砍调节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等于大敌当前自己主动废减武功,此错其二也。

  最后,趋利避害,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是人类的经济本性之一。单纯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必然使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分人有形(如高收入阶层)和无形(如低收入阶层)受损,使中等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分化对立。中等收入阶层要争取自己利益的诉求(如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和降低税率),必然潜在损害不能分享的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使本应优先受到帮助的广大低收入阶层处于最不利和最无助的境地,从而人为撕裂了中等和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和诉求。这样使中等收入阶层本来也许是正当的利益诉求失去了正义性的基础。

  那么,在这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讨论中表现出来的中等收入阶层的自利倾向,以及一些人表达的极端情绪,是否就说明了人性的局限,或者更进一步说明我国有一定话语权的民众缺乏法治社会的公民理性,因而天然厌恶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而对隐蔽的间接税如商品类税就麻木漠然呢?其实也并不尽然。前一段对所谓“馒头税”的讨论和围观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在普遍表现出的到手为现、多多益善的情绪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整体税负过快增长的不满和对政府减负决心的怀疑。

  问题的本质:减税而非起征点

  我们看到,在整个个税调整的讨论中,一些人要求大幅提高起征点的理由,往往和政府整体税负过重、增长过快和政府收入的不当使用相联系在一起。其实,是否要提高起征点、是否要减个人所得税和整体税负是否合理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对后者的合理质疑以对前者不理性的情绪表达出来,是我们今天在个税起征点问题陷入说不清道不明的逻辑和道德纠结的原因。

  分离开这两个问题,情况就变得很清楚了:个税起征点上调只有在使大部分人受益的情况下才有必要性和正义性。而且依国际惯例,其上调不是无依据的漫天叫价,而是应该按物价上涨的幅度每年小幅提高。而整体税负的判断和减税的合理性则是完全不同的另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税负(财政总收入)按宽口径计算约为国民收入的30%出头,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35-55%,高于同等收入的发展中国家(一般为20%多),在国际上属中等偏高水平。客观地说,这与我国特殊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集中财力办事和行政事业费用高企这两个因素都有关系。这样一个水平是否过高可以争论,但这样一个水平已经不低恐怕没有太大分歧。随着近些年来财政收入的高速增长,完全扭转了改革开放前期比重急剧下降趋势,开始出现了减税的空间。如前所述,从我国税收比重看,绝大部分来源是商品流转税,个人所得税仅占个零头,已经是当今世界主要国家个税比重最低的一个,再减下去与中央多年来提出的增加直接税比重、调节缩小收入差距的税收体制总体改革方向完全相反。因此,减税应当从商品流转类税开始。减这类税既降税赋,又可缩小收入差距,还可减少商品价格扭曲,一举三得。同时,减商品税不仅是3亿工薪收入者受益,几亿不拿工薪的农民也受益,覆盖面更宽、更公平。

  除了减什么税的问题,还有一个减多少税的问题。撇开对整体宏观税负可能的口径(如土地出让金是计算毛收入还是扣除土地直接补偿款后的净收入)与合理性的争议,抑制总体税负的过快增长是各方面都比较能达成一致的认识。十二五期间,国民收入的年增长规划只在百分之十之内,居民实际收入水平的增长也只是不低于GPD的增长,税收再保持20-30%的增长显然就不适宜。控制税收增长的速度不仅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也有利于挤压行政事业费和三公经费支出的增长。

  2010年的我国税收总额已是7.3万亿,今年一季度又增长了30%以上,全年看来又在20%多。如果拿出增长部分的少一半来减税,并不影响政府原有盘子的开支,财政税收又可保持与国民收入相近的增长,那么这个可减的数就应当至少是6000亿元以上。而这次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调整,财政部的测算总共减少税收1200亿,只是6000亿的五分之一,仅相当于3亿工薪收入者每人400元,平均每月33元,显然实在是太少了。如果增加5倍以上,达到接近平均每人每月200元,这对于中低收入者就会有很大的帮助。可见,离开减税额这个更实质的问题,我们的讨论并没有多大意义。而非钻起征点的牛角尖,以牺牲人数最多的低收入阶层为代价来追求其他阶层收入的提高,就更把问题完全搞拧了。

  因此,以不公平的方式从最不应减少的个税上启动改革,弊大于利。从这个角度看,这次个税调整的酝酿,在没有主要税种税负减税的配合下,让社会情绪以不理性的方式发泄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结果为尚未起步的收入分配改革投下阴影,这个教训值得深刻总结。

  那么,有人说,有力度的减税当然好,大家都会赞同。应当首先减商品税的道理我们也明白了。但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本身很不合理,难道就不可以也从这里进行一些改革吗?而且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子女的负担都很重,是否能有更直接一些帮助他们的办法呢?这些想法应当说都合情合理。不过应当指出,现在流行的一些对个税的抨击,其实并不能真解决这个问题,相反多是认识的误区。

  个税的工薪税问题和综合征税的改革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问题,近来有人提出了中国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税的批评,受到了媒体热炒。不少人认为这喊出了工薪阶层的心声。不过这个提法虽然很煽情,似乎很痛快很解气,但其实既不符合事实,也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导。

  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不仅在税收中的比例很低,而且工薪所得税收占个税的比重也比别人低,并不存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变成工薪税的问题。我国工薪税收占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去长期较低,2008年才刚到50%。只是近两年来由于工资薪金的快速增长,工薪税收才逐步上升到占整个个税的60%以上,但仍然显著低于发达国家一般占80%以上的水平(见表一)。要说工薪税,人家那里才多少够格。这是因为工薪税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工薪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一般来说,随着经济发展程度提高,工薪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会不断上升,这样相应的工薪税占个人所得税比重也会提高。所以,个人所得税以工薪税为主是一个反映社会进步的指标,而不是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媒体上攻击和奚落我国个税沦落为工薪税,既不符合事实,也是认美为丑,摆了一个乌龙。

  表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工薪类税收、个人所得税和总税收的比重

  注: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个人所得税单位日本为十亿本币,其他国家为百万本币;

  美、英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指由雇主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美国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个人所得税为联邦税项,数据为毛所得,即未抵扣前的税收收入;

  日本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为个人所得税及住民税中有关工薪和退休金的税项之和,个人所得税为日本个人所得税和住民税中有关所得的税项之和;

  香港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指香港薪俸税,即在香港任职、受雇及享有退休金人员的收入所征所得税

  数据来源:OECD 2009年《Revenue Statistics 1965~2008》;

  美国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于美国国税局 http://www.irs.gov/taxstata ;

  日本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于Director-General‘s Secretariat, National Tax Agency.;

  香港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于《香港税务年报2010》;

  英国工薪所得项目个税、个人所得税数据来源于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网站http://www.hmrc.gov.uk/

  中国数据来源于财政部《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另外,建立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个税改革的方向。但是,现在媒体和社会上炒作这个题目的相当多人,只是因为政府早就提出过这个目标,又没有做到就大举批评,而并不理解这个改革的真正含义。许多人误以为分类就是个人,综合就是家庭。其实家庭即赡养人口只是税收减免中考虑的一个因素,而与分类和综合纳税制度并无本质联系。因为所谓综合纳税,就是将现在对分类的各种财产、资本和其它所得的分离课税,综合纳入现在仅对工薪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制,使累进所得税税率适用的范围扩大到其它所得。对这一点我倒是举双手赞成。因为改变个人所得税对劳动的歧视是我多年来的一贯主张。但是现在借这个话题发挥的大多数人,我估计事到临头他们可能并不赞成,而且一些人恐怕会跳起来反对。因为其一,现在工薪以外的分类税率均大大低于工薪类综合累进税率,分类与综合相结合,意味着全面大幅增税。其二,现在分类的个人所得中,目前不征税的主要有三,一是二级市场股票所得,但现在若要开征股票市场交易所得税,民众中的分歧意见极大,而且世界各国征收此税的,也多数对其所得(至少是长期持有部分)适用较低的分类税率,并不纳入综合。二是财产赠与所得,它与遗产继承所得是共生税种,必须同时启动。这对中国人注重家庭传承的传统文化也是一场革命,要开征这个税估计很多人要骂娘。三是房产的转让所得。现在房产转让所得征税力度很轻,再加阴阳合同盛行无阻,这个税可说是似有聊无。房产的保有税更是没有。但房产是当今中国中产阶级最大也最珍惜的资产,征税阻力极大。显然,开征这几个新税,以及大幅提高现有的其它如利息、股息所得的税率(现在有不少人正在呼吁要降低乃至取消利息和股息税),绝非易事。这需要社会广泛参与的深入讨论,厘清利害、形成共识。因为要把个人所得税的累进制从工薪综合扩展到财产、资本所得,不仅在经济理论界颇有争议和分歧,而且事实上在打击富豪的同时,必定首先触动人数虽然还不很多、但话语权很大的中产阶级的利益,属于说起来痛快、做起来极难的大事。而且这里的真正障碍还并不全是政府。天下的政府没有自己不愿征税的。政府疑虑和犹豫的还是那些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强势居民阶层。由此可见,难,又不能不做,这就需要比个税起征点这样的小问题高得多的眼界和大智慧,必须专门研究讨论,显然不是蜻蜓点水、哗众取宠的事。

  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和隐性收入问题

  调节收入和贫富差距,实行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制,是近代资本主义诞生后工人运动和左翼社会主义的纲领和要求,现已成为世界包括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制度。不错,近年来,确有个别极端缺乏自然资源、人口流动性极强的城市国家如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在进入高度发达和具有相当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后,为了在全球竞争中生存立足,吸引高端人才,改个人所得税的高速累进制为低速累进或相对单一的低比例税率,但这完全不是当今世界的主流,更绝不符合发展和保障水平还很低、贫富差距又极大的中国。单一比例税即所谓平税制使只有几千几万收入的人和有几百万上千万收入的人适用同一税率,会大大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高收入阶层的税负,进一步扩大我国的收入与贫富差距。

  我国个人所得税边际即最高税率目前为45%,表面上看在国际上属于接近欧洲国家的较高水平,其实这里包括一些假象。因为中国实行的是个人所得税单一税制,中央和地方分级共享,而如日本、美国、加拿大等许多国家是中央或联邦征一个个税,地方再征一个个税,两者加起来的税率往往高于我国(见表二)。

  表二部分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现行边际税率

  韩国个人所得税加上教育等其他附加税后边际税率为38.5%;

  美国州级政府也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各州个人所得税则不统一。有的州收取,有的州则免除 (如: Alaska, Florida, Nevada...)。各州税基不同,累进税率也不同。州边际税率最高达11% (如:Hawaii, Oregon);

  如美国虽有少数几个州实行个人所得的单一比例税率甚或零税率,但大多数州实行累进税率,而关键是所有美国人除交纳州个税外,还必须同时交纳真正厉害的联邦累进所有税,其实际税率和我国相差不多,而其一般免征额仅为人均国民收入的百分之十几,起步税率即为10%(我国为5%),并在人均国民收入10倍时就快速累进至35%(这还不算州个人所得税),而我国人均国民收入10倍的年薪适用税率刚为25%,45%的边际税率仅适用于人均国民收入20倍以上即年薪120万人民币以上的部分。这个标准连饱受诟病、拿近百万年薪的各大央企负责人都够不着。有人说,累进税率高了,高收入的人根本不纳税。这其实并不是事实。仅从上市公司的年报就可知道,我国年薪几百万、上千万的高工薪收入者不是没有,而是几乎全部集中在制度垄断和资源垄断的少数行业和企业。美国的大富翁们能集体站出来反对废除遗产税,中国120万年薪以上的高收入者自己也并未吭气,我们的一些学者和媒体有必要以偏盖全,拿所谓的中国高边际税率说事,为这极少数高收入人的税负鸣不平吗?

  同时应当指出,所谓低税率可以鼓励人们主动纳税,恐怕只是一厢情愿,其实作用有限。对于工薪收入者,税率无论高低,均已代扣代缴,不存在主动与否的问题。对于各种财产和资本所得包括房产转让,我国现行最高税率不过20%,但仍然偷逃漏税成风,并未见到什么人来主动踊跃纳税。至于各种隐性收入,更不是税率低一点就会自动来申报。俄罗斯2001年后税收是突然大幅增加了三年,其真实原因并不是单一税率,除了正好赶上油价上涨、收入急增的好日子外,是普京2000年底上台后,以雷霆之力横扫叶利钦时代的富豪寡头,开展大规模追逃税运动,罚得俄罗斯一大批首富巨富倾家荡产,或坐牢或逃亡。这样不是杀鸡而是杀虎给猴看,税收怎有短期不增之理?如果中国也用这个劲头去治理隐性收入,什么税制都不用改,税收必然也会大幅增加。

  更进一步说,俄罗斯虽然人口不多、资源极为丰富,早已完成城市化,人均国民收入已达1万美元左右,但贫富差距仍然巨大,极少数人占有社会绝大部分财富,其在全球主要国家中唯一实行的单一比例个人所得税税率,显然难辞其咎。现已多次酝酿改革,俄国人自己也说恢复累进税只是时间问题。应当看到,俄罗斯尽管搞了很低的单一税率,其隐性收入、地下经济和贪污腐败之猖獗,仍然是世界上流行的谈资。这岂是城乡和贫富已经严重分化的我们可以学的榜样?倒是人口、资源秉赋和我们相近的日本、韩国,在短短30年左右实现城市化、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收入分配又相当公平,基尼系数长期在0.3左右,主要依靠的工具就是边际税率高达75%以上的累进个人所得税。其实,即使是号称自由经济的美国,二战以来也长期实行有几十级累进的高额个人所得税制,期间最高税率多年在90%以上,直至进入后工业化的1980年代,仅联邦个人所得税率就仍维持在70%左右。

  表三 大萧条以来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税率变化一览表

  由此可见,世界范围内的减税和降低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不过是近20年来的潮流,而且已经产生预算赤字扩大、国家债务惊人、许多国家财政濒临破产的消极一面。而且总起看来,俄罗斯之外唯独实行了个人所得税低税率的新加坡、香港(它们还是没有农民的城市经济体),恰好成为发达经济体中居民贫富差距最大的的国家或地区,而累进税率越高的国家,收入差距越小,这当然绝非偶然(见表四)。中国当下经济发展水平远不及战后西方国家,城乡、贫富差距又远超别人,再把别人的短处当成优点来学习借鉴显然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综合这些因素,我国在城市化完成之前的相当长时间内,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只有上升的余地,没有下降的空间。 

  表四 部分国家和地区个人所得税现行边际税率、基尼系数情况

  最后,关于隐性收入的偷逃税问题,公正地说,今年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并非只讲提升个税起征点,而是把大力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列入收入分配改革的三大内容之一。只不过人们和媒体对此似乎都并无特别兴趣,几乎没有什么人去探讨深究隐性收入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治理办法,而是一味聚焦所谓个税起征点。其实,隐性收入在我国规模惊人,危害极大,亟待社会各界摇旗呐喊,出谋划策,形成人人喊打之势和制度围剿格局,方有遏制的可能与希望。但现在人们几乎都不谈如何发现和治理隐性收入,而是普遍以隐性收入的存在为由,反过来论证公开的收入也不该征税。用个不恰当的比喻,这就如同说社会上还有大量更严重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公平起见就应该把已经抓到的犯人减刑释放。一个社会如果盛行这样的逻辑,中国在进入中等收入门槛、社会矛盾空前尖锐复杂后的道路,确实不容乐观。

  个税调整的替代方案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是否有既能减少个人直接负担、但并不影响个人所得税健康发展,同时又缩小收入差距、让大多数人受益的途径呢?其实这也还是存在的。我国现行个税虽然总体规模过小,但也有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完全有在加大财产和资本收益等税收同时进行结构性调整的空间。这就是个税的特殊减免额(相对一视同仁的起征点即一般减免额而言)。现在人们对收入分配现状的不满,并不真是自己的绝对收入水平在逐年下降,而是相对收入状况令自己失落。因此,一般减免额的变动并不能满足人们不同和相对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起征点调得再高也不可能让所有人满意。反之,调的越高,越向中高端收入者倾斜,越会激起大多数中低收入者的反对。而特殊减免额则不同,它因人制宜、量体裁衣,解决每个个体特别是一般民众的特殊经济困难和需要,因而能够普遍增进个人福利和满足感。这也是它今天国际通行的原因。中国现在实际上已存在税法规定的10多项个税特殊减免,但除规定比例的三险一金外,几乎全部与国家发放的各种专项的补助或奖励有关,而与一般民众的民生(如赡养人口、住房、教育等)无关。因此,如果此次个税调整,不是调个税起征点和税率,而是增加相关民生的特殊减免项,包括补贴社保缴费额,这将既达到减税的目的,可以直接准确和有效地帮助低收入阶层,又能为广泛的中等收入阶层减负,同时缩小收入差距,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和国际惯例,这才是真正多赢的结果。由于人数最多的低收入和中等偏低收入的人不交或只交极少个税,因此,特殊减免项不会减少个税整体增长的规模和方向。

  有人说,一旦引入有关民生的特殊减免项,就会出现个人与家庭的不同基础、信息不完备、不可靠和难以认定的种种复杂性,其实这实在是杞人忧天,自己吓唬自己。因为这完全可以从容易确认的一、二个项目开始,根据条件逐年逐步增加特殊减免项。应当看到,在我们今天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增加几项民生的特殊减免项,比别人几十年前靠纸张作业不知要容易多少倍。因为所谓家庭,不过就是说赡养的人口,这在户口本上都登记得很清楚。户口本上没有的赡养对象,如没有收入来源的父母等,可以自己举证,税务部门查实,虚报重罚。如果真嫌工作量大,也可先从户口本上的未成年或未工作的子女开始。因此,如果本着真正对人民和国家负责的精神,这次个税修正草案中关于调整起征点和税率的内容应予废止,而改以增加一般民众民生的特殊减免项。

  建议替代方案为:1、增加赡养人口定额减免项。2、增加租房户和自住房贷款抵扣定额减免项。3、对月薪三、四千元以下无税或基本无税可抵免的低收入阶层(其中主要是农民工和城镇低薪者),其有权享受的定额减免额,转为国家为其分担等额的社保交费。这样做就给低收入阶层真减了大负担,而且会大大促进社保在低端人群的覆盖面,一举多得。采取新的方案,国家在整体上虽然会多增加不少减免税总额,但如前所述也是税收增长部分可以承担的。更重要的是把钱真正花到了地方,低收入者大收益,中等收入阶层普遍受惠和看到了希望,绝大部分人既绝对又相对改善了经济境遇,并在总体上缩小了收入差距,理论上无懈可击,操作上并不复杂,必然会得到绝大数民众的真心拥护。

  有人说,个税起征点上调和税率简化已经渲染了好几个月,现在刹车转向替换,是否太过被动?其实恰恰相反。现有修正案草案既违反税制改革方向,又扩大收入差距,而且国家花了钱减税,还广受诟病,并不受民众欢迎。勉强硬着头皮去做,不仅是吃力不讨好,而且是知错不改,明知故犯,贻害多多。反之,如果在目前征求意见阶段,改弦易辙,替代一个更好、更有力度、从各方面都站得住脚的方案,变多输为多赢,将会既造福百姓,也会提高政府的信誉。

  最后应当指出,在我国收入分配改革还根本没有真正起步的时候,汇集了各种不同情绪,社会上突然热起来的对个人所得税累进制、边际税率乃至个税本身的种种诘难和舆论炒作,反映了改革进入深水区后的高度复杂性,同时也预示着在中国遏制和缩小贫富差距之路,绝不会平坦。纵观几千年中国史,即使在最原始落后的生产条件下,中国人从来也不是勤劳而不富有,而是“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今天更是在人均国民收入还很低、低收入阶层还占人口大多数的情况下,已经向世界头号奢侈品消费大国飞奔而去。所以难怪邓小平当年担心先富起来以后的共同富裕更重要但也更难。中国历史上内生而不是外来入侵造成的社会动乱、摧毁重来和财富灰灭从来不是因为绝对贫困,而是因为贫富和权力分配极端的两极分化。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所得税问题不过是场多少偶然但含义深刻的前哨战。如何破解两极分化的难题和打破历史的循环,那才是真正考验当今中国人集体智慧的大挑战。

  (这是作者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召开的个人所得税修正案(草案)座谈会上发言提纲的文字扩充稿。)

  (汲铮、刘利文、王小鹏参加了资料搜集和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