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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将规定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8日 07: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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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拟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的三类禁止性行为。今后,随手乱丢生活垃圾、将垃圾倒入公共厕所等行为将被禁止,违规个人拟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条例草案中将生活垃圾处理定性为“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并明确建立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首次明确应缴垃圾费

  本市将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条例草案中首次明确,居民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规定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并有权了解相关的政府及企业信息,举报、投诉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与此同时,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理费用。

  旁听会议间隙,市市政市容委副主任陈玲向记者透露,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计划今年年内先从社会单位开始试点,目前方案已经初步完成,收费标准将按照计量收费原则,与容器测算相挂钩。而对于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则需要更为周全细致的考量,相关部门还就标准和收缴渠道进行调研。目前居民区垃圾处理费主要通过物业费或者卫生费形式体现,陈玲认为,对居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不会实行“一刀切”的政策,而是根据区域是否有物业服务等不同特点和标准进行区分对待。

  收费将采取计量原则

  目前污水处理费等类似费用普遍存在收取难,垃圾收费究竟怎么收?陈玲告诉记者,国内有的城市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捆绑收取,虽然这种形式能保证有效收费,但不能体现垃圾减量原则,北京不会捆绑收取垃圾处理费,而是以计量为原则,少产生少缴费。陈玲强调:“收费并不意味着垃圾处理的所有成本都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垃圾处理的性质是公益性事业。投入更多地由政府买单,收费只是通过经济杠杆实现垃圾减量。”

  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审议认为,北京应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产生生活垃圾的区县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交纳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