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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评估新规出台 房价评估时点引争议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8日 07:0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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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纠纷频发的房屋征收补偿领域,再次迎来新规。昨天,住建部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并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这一办法将取代2003年12月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成为房屋征收补偿在估价方面的指导文件。

  针对这部新出台的办法,相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它仍有不合理之处。这些问题或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来予以调整。

  评估机构选择方式变化

  对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新老规定有细微的不同。

  老规定是由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一批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新规定则表述为,“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方可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但新规同时指出,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则无疑为地方政府的操作提供了方便。基于此,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王才亮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字面表述意指被征收人拥有了自主选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恐怕与以前差别不大。

  房价评估时点未考虑房价迅猛涨幅?

  新老规定关于房屋价值评估时间点的不同,引起了争议。

  按照老的规定,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新办法则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对于这一调整,王才亮并不看好。有可能征收决定公告之后,并没有人马上去找老百姓谈,“拖半年再去的话,房价可能翻了一番。”他说。在他看来,最好能以订立合同的时间为房屋价值评估时点。

  王才亮将进一步规范的希望放到了最高法将出台的司法解释上。

  今年1月,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行政强拆的权力由此转移至人民法院,但具体如何处理相关的矛盾纠纷,仍存在立法空白。

  王才亮告诉记者,最高法正在起草审理房屋拆迁案件的司法解释,或将对此做出规范。

  专家委员会应向社会开放

  相对于老的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新办法在一些细节方面也有所变化。

  若被征收人或房管部门对评估价格不满意,可申请复核评估。而对申请的时间,新办法作了延长,由原先的5日延长到10日。

  而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还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新办法规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选派成员组成专家组,对复核结果进行鉴定。专家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对此,王才亮表示,专家委员会主要组成人员还是评估师,与初次评估的人员有多方牵扯,比如是同行、同业、同学、朋友等。而且关键是离不开房管部门的主导,因此很难脱离利益上的切割。“第三方应该是向社会招的,由他们来组织鉴定。”王才亮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