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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就经济学分析而言,可以说是并无道理:在72%的工薪收入者未达到纳税门槛时,大幅提高扣除额不是缩小而是多多少少扩大收入差距;在个税占总税收比重极低的情况下,调整和减少个税比重,会进一步扭曲税收结构;个税基本扣除额调整本应与国际接轨,建立与收入和物价指数关联的动态机制,几年一次的讨论折腾,其实是重复劳动,浪费行政和社会资源,无助于完善税收机制。
个税扣除额的真正问题是要引入动态机制、特殊扣除和调整社保扣除的负担。个税扣除额只是个税中小的局部问题。如何面对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三大问题和我国整体宏观税负和结构上存在的三大任务,才是税制改革的真正挑战。
个税扣除额的讨论说明,“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在这个社会急剧变动的转型时代中,我们应当有直面真理的勇气。
华生(微博)
个税扣除额或免征额,俗称起征点,准确地说是个人工薪所得纳税前基本扣除额,也称个人宽免额,现在引起越来越大的关注。客观的评价,个税基本扣除额调整本来是件小事。说小是因为它一方面不仅与几亿农民无关,就是对3亿工薪族中占75%以上不足3000元月薪的人来说,基本扣除额调到天上去也与他们没什么关系,即使拿到3000元月薪的人扣除社保最多不过只交十几元个税,影响微乎其微。另一方面,据财税部门的数据,基本扣除额提到3000元,预计国家税收减少1200亿,这只不过占去年国家财政收入的1%上下(依口径宽窄而变),也是九牛一毛。西方国家议政从来很细,但个税基本扣除额每年只是顺带公布一下,从来不是公众话题。我们今天把这件小事炒作成热门焦点,其中的经济学乃至社会学政治学的含义,值得认真考察。
个税扣除额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当下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单纯就经济分析而言,可以说是并无道理。
首先,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据纳税统计,在当今中国72%的工薪收入者还达不到纳个税门槛。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2亿多低工薪者不受益,只有几千万中等工薪者受益。其他条件不变,只会扩大而不是缩小收入差距,这和我们今天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显然不合。
其次,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不会优化税收结构。因为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整体税收的比重本来就极低,只占6%多一点,占全部财政收入就更少得可怜。相比就是被广为渲染实行了低税率的俄罗斯,个税占税收的比重也是我们的四五倍以上。因此税制结构改革的方向肯定是减少非税收入,降低商品类、流转类间接税占税收比重,而大幅提高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直接税的比重。这次调整后个人所得税比重不升反降,显然进一步扭曲了税收结构。
其三,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无助于完善税收机制。这就与计划经济时代的价格调整一样,不管下多大决心,调到什么水平,过一段时间肯定就又不合适了。几年一次个税扣除额调多少的讨论折腾,其实是重复劳动,浪费行政和社会资源。所以我们看到在市场经济国家,个税扣除额每年根据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动态调整,是政府财税部门的一项例行业务工作,提不到什么好事坏事的高度。
当然,大幅提高个税扣除额确实做到了减税。这是它成为社会焦点的主要原因。不过如上所述,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比重很低,全减完了也降低不了多少税负。真要减税是要从庞大的税外财政收入和主要由消费大众负担的商品税、流转税开刀。现在普通工薪阶层主要的负担和压力并不是个税,不说3000元以下,就是5000元月薪,税前扣除三险一金,现在只交不足200元个税。个税全部取消,他们的生活压力减少不了多少。相反,如果取消政府土地财政的税外收入,房价房租大幅下降,他们的生活压力就会大大减轻。因此,大幅提高个税基本扣除额,并不能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更没有减在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阶层身上,对中等收入家庭帮助又很有限,还带来了一系列副作用,应当说是得不偿失。
有人特别反对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做国际比较,其实个人所得税及其扣除额都是我们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的制度。不看榜样,我们自己就全无任何标准和借鉴。比如,有人说大城市生活费用高,不同地区应当搞不同的扣除额。但放眼全球,即使在地方有立法权的联邦制国家,尽管地方立法征收的地方性个税免征额和税率均可自主确定,但一个主权国家内联邦个税的个人基本扣除额都是一样的。这不仅因为统一国家内人员的高度流动性,也因为这种差别制度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即使在同一个省区,大城市和小城市,同一城市的中心区和郊区,近郊区和远郊区,生活费用都差别很大,是否都要搞出许多不同的标准?大城市中心区已经在竭力控制人口膨胀,我们是否要用更高的个税扣除额去增加中心城市的吸引力?如此等等。显然,我们不能用自己一时的想像就自以为是地去替代别人经过长期实践的成熟制度。再如,个税基本扣除额考虑的是一个国家在当下最低必需生活费用而不是平均水平。美国最新的个税年基本扣除额刚调升为7550美元,约为每月4000元人民币出头,比美国贫困线的水平还低很多,工薪收入者几乎人人纳个税,这并不表明美国的税制就如何不合理。因为基本扣除额高一点低一点对低收入者的影响都很有限。对低收入者的扶助要靠多种形式而不是靠简单和盲目提高基本扣除额。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和工薪水平只相当于美国人的十分之一,一些人张口就是扣除额至少提到5000、8000元,把门槛忽悠得比美国还高一大截,以致只剩3%乃至1%的工薪收入者纳个税,交纳个税的人占全国人口不到千分之几,似乎非如此就罔顾了民生,这其实是非常偏激和误导的。
还有人以我国最初引进个人所得税时,扣除额标准很高,只有极少数人交个税为由,说明今天的标准低了,这个逻辑也是完全错误的。从全球来看,个人所得税都是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少数的贵族税、富人税向大众税进化的过程。个人所得税的普及反映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是相反。这次个税调整的修正案将基本扣除额从2000元提到3000元,在北京加上社保扣除对1.2万月薪的人来说,个税免征额就已经是5800元。如果把基本扣除额提到5000、8000元,他们的实际个税起征点就到了近8000元或近1.1万元了。可见,基本扣除额是一回事,不同工薪收入的人的实际个税起征点又是一回事。因此,一味要求提高对所有人一视同仁的基本扣除额,无论现在听起来呼声多高,其实是非常片面和不合理的诉求。
个税扣除额及整个税收制度的真正问题
就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个税扣除额真正的问题不是没有,而是有三个。
一个是要建立一般扣除额的动态调整机制,使个税基本扣除额每年能够随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的上升而动态调整,而不是死板不动。现在基本扣除额动态调整的时机已经成熟。
第二个是与国际惯例接轨,增加个人工薪所得的特殊或个别扣除额。因为对于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问题,不需要我们自作聪明去异想天开。国际上普遍成熟有效的办法就是引进针对每个人不同情况的特殊扣除额,如房租或房贷利息扣除、人口负担扣除、子女教育扣除等等。这种特殊扣除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与分类无关,也不是很多人说的一定要以家庭为单位。因为所谓特殊扣除,就是针对每个人特殊情况的扣除,家庭负担只是个人可能的特殊情况之一。引进特殊扣除并不改变我们现在个人工薪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只是多了一个到年底需要多退少补的一次性纳税申报。这时的申报,仍然可以选择以个人名义,也可以是夫妻合并申报或以户主(如单亲家庭)的名义申报(其中可加上自己赡养人口的扣除额)。从一、二个单项开始,逐步引入个税特殊扣除额,在今天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并不复杂,同时可以有效和有针对性地切实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
第三个问题是现行三险一金的税前社保类扣除。现在我国社保交费在国际上都属于负担比重最高之列。目前3000元以下工薪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几乎不用交,但社保交费要交好几百元,严重影响低工薪者实际收入和消费水平。中等收入阶层的社保交费也大多数倍于个税。由于交费对企业和个人都是沉重负担,不少地方长期对外来就业人员实行不同交费标准,人们流动就业后企业上交的部分也不能转走,这又大大降低了社保的覆盖面。因此,应考虑引进对低工薪者的社保交费由国家参与分担的制度,使无个税可抵免的广大低工薪收入者也能得到扶助和实惠。这样才是真正帮助到了低收入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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