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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刷卡不知不觉的,竟然就用了这么多钱!我其实一直想还钱,但确实还不起了。我后悔死了!”因信用卡透支近10万元,田某拖着不还钱。近日,江北法院一审宣判: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3年。同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田某申领信用卡。这是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江北法院对缓刑犯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喜刷刷,他欠卡债近10万还不起
田某今年29岁,家在万盛,在重庆一家电器设备安装公司上班。2008年3月,他向重庆某商业银行申领了3张信用卡,其中一张是主卡,另外两张是副卡。3张卡共享信用额度100000元。
田某拿到信用卡后,不仅在商场刷卡买高档衣服、日常用品,还几千几千地取现金。“我是技术工人,每月工资七八千元。”田某说,“我当时觉得,我挣得多,就算搞点儿消费,也肯定还得起。”
慢慢地,他刷卡刷得手发烫,每次收到的账单上,欠款数额也直线上升。他开始觉得还款有些吃力了,但已养成的消费习惯,却改不回去了。
2010年时,他的还款开始不正常。虽多次接到了银行的催款短信、电话,但同年5月,他还了4000元钱后,就再也没往信用卡里存钱了。
到2010年9月29日时,田某透支的本金已达95000多元。随后,银行报警。2011年3月1日,公安机关传唤了田某。田某到案后,到处借钱,终于还清了欠款。
禁止令:他3年内不准办信用卡
“我刷卡刷成习惯了,刷卡的时候,没觉得用了多少钱,没想到竟然会欠这么多!我好后悔哦。”该案在江北区法院开庭时,田某当庭认罪,“我其实一直想还钱,但确实还不起了。我一直不敢跟父母说我欠了这么多钱。”
江北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银行信用卡恶意透支95000余元,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田某在案发后,已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在审理中能认罪、悔罪,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本月7日,江北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田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宣告缓刑3年。同时,法院还发出“禁止令”法院在田某的判决书上明确写着: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田某申领信用卡。
“此举不仅保障了银行资金的安全,也有利于纠正田某不良的消费习惯,有利于田某在缓刑期间的改造。”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员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禁止令”
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即通常所说的“禁止令”。
5月1日起同步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