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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5日 2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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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征求期截至2011年7月14日。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机动船舶按照净吨位、游艇按照艇身长度分级纳税

  【财新网】(实习记者 林韵诗)在新的车船税法通过近四个月后,今天(6月15日)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开始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截至2011年7月14日。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车船税法中的条例。其中第十三条指出,车船税法第四条所称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前两者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

  此外,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征求意见稿对各类车船的征税额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客车依照大型(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中型(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分别确定适用税额;机动船舶按照净吨位、游艇按照艇身长度分级纳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新车船需在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如被盗抢、报废、灭失,纳税人可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

  已办理退税、又失而复得的被盗抢车船,纳税人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缴纳车船税。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若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完税证明,则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征求意见稿写明,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者应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据财新网此前报道,在2010年前,中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车船税上升为法律,始于2010年。当年10月,车船税法草案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次年2月在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得通过。

  但车船税在当时引起社会的颇多争议,主要集中在车船税的定位和目标。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专栏)称,政府将车船税定位为财产税,按发动机排气量征税。其重要目标是“发挥车船税应有的调节功能,体现鼓励使用低能耗、低排放的小排量汽车的政策”。

  但节能减排的功能实现,应该通过改革完善燃油消费税来实现。将燃油消费税征收由生产环节改为燃油零售环节,燃油消费税收入由现行的中央税划为地方税。完善后,燃油消费税完全和使用重合,体现车辆的能耗、排放量和对道路使用的程度。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拟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