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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管理制度剑指内幕交易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8日 13: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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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 苗夏丽

  上市公司在重大利好发布前就开始大涨,知情人早就已经提前埋伏……近年来,不少内幕交易案件的曝光,引发了管理层的行动。日前,证监会下发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及时记录所有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证券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知悉该等信息的具体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及具体内容等。

  知情者有保密义务

  意见征求稿中称,所有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均负有保密义务。上市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等事项。

  意见征求稿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券商、基金等参与者的内幕交易。

  规定还要求,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严重违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意见征求稿,以下几种情况将受到惩处:未按规定的要求及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故意隐瞒和重大遗漏;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等,如果出现上述几种情形,证监会可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