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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禁止办理与内地无贸易往来人民币购售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07: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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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综合消息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规定,明文禁止境外银行在参与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业务时,办理与内地企业无直接贸易往来支付的人民币购售业务,旨在以此监控跨境资金的异常流动。

  通知强调,上述境外银行只可参与以内地企业作为收款/付款方的贸易项目,且只能为在3个月内、具有真实贸易支付需要的企业客户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境外银行应当追踪客户购售人民币后的资金流向,并对新客户及金额较大的交易做更详细的审核。”中国人民银行在通知中称。

  通知同时要求,企业于境外参与办理人民币购售后,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完成购售相关的贸易支付;而企业进行进口业务时,则需避免人民币在境外(含香港)直接购汇后支付境外出口商,境内结算银行业不得提供此种服务。

  央行还指出,通知下发日起3个月内,之前境外银行根据双边本币结算协定开立的人民币账户,都将陆续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而在3个月过渡期内,尚未转为人民币同业往来的银行账户,其与境内结算银行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仍属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还应参照境内代理银行的信息报送规则继续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有关信息。

  资料显示,中国于2009年7月启动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去年6月为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省(区、市),并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今年1月,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