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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洪波:治理收费公路须放弃商业逻辑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2日 16: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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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洪波

  五部委专项清理公路收费,各地收费公路照常运行。专项清理工作“为期一年”,自然地,公路收费能坚持得越久越好。

  被曝光的滥收费现象,最多给个解释。例如,南京机场高速路,被爆收费高于标准50%,29公里路,来回收40元,地方解释是,当时严格走了程序,“批文手续完备”。他不解释滥收费竟然“手续完备”的问题,反倒对你说“批文手续完备”所以就不算滥收费了。

  滥收费也可以连个解释都不给。例如被曝光超期收费的浙江台州椒江大桥、河南郑州黄河大桥、山东济南黄河大桥、广东佛山三水大桥,收费继续,无解释。那些没有被曝光的地方,当然更不会解释,不像学习什么会议精神,那是一定会表态“坚决贯彻落实”不过夜的。

  五 部委的专项清理,包括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标准过高以及不合理的收费。这些清理事项,又属各有规定。如果规定得以执行,清理工作就属多余了。而违规现象发

  展到“专项清理很有必要”的程度,可见公路收费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正如一切权力不法情事,不受阻碍。由此,我们也不免要继续担心,专项清理能够顶得了何 事,又能够作用得了几时?

  控诉公路收费的文章,不知凡几。公路收费作为民怨来源之一,与诸多权力不公不法事情结合在一起,成为官民 关系的画影图形。这就是说,公路收费既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领域,也是总体社会局面的一个呈现部分。作为相对独立的问题领域,清理公路收费固然可以解决民 怨突出的一个方面,但作为权力利益化总格局的一个部分,清理的成效、保持的时间,都令人大感疑虑。

  出行是一种消费,但公路不是。我 们需要为乘坐车辆飞机而付费,但无需为建设公路、铁路和机场而掏钱。如果一定要从支付费用来理解,那么,公路、铁路、机场等等属于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础 设施,属于政府的职责,税收用之于道路建设,就是公民支付了费用,此外,人们还通过燃油税等方式支付了基础设施养护和新建的费用。

  现 在的公路收费,无不以“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商业解释作为合理性由头,当这样的商业逻辑成为政府的行为依据时,事实上已经将公共建设的性质改变为商业买 卖;而更虚伪的是,还贷已经成为借口,而收费无止无休。那些“经营性公路”,更加名正言顺地做起“山大王生意”,“此路是我开,留下买路财”,政府向资本 颁发修路特许状,资本将道路作为暴利来源。

  很多公共领域,其公共性质转换为商业性质,政府从公共服务提供者变身为商业销售操盘手, 或者商业特许状颁发者和商业资本合伙人。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政府的性质,政府得以成为特殊的利益方,而且集权力和利益于一身。权力受到利益的真实控制, 于是它既不受民众制约,也常常超出了“上级”的节制。公路收费问题,算是一个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