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十二五”期间,上市公司的新股发行、增发配股将面临越来越高的环保门槛《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获悉,《绿色证券政策研究报告》已结题,该课题组负责人表示,经过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三年多的研究,我国“十二五”绿色证券政策框架思路初步成形。
该报告提出:“实施绿色证券政策,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环境绩效评估与信息披露是当前上市公司环保工作的一个突破口,是一个可以直接遏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资金扩张冲动的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手段。”课题组认为,应尽快出台具备强制性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知情人士透露,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环保义务,环保部即将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环境报告书的书写提供了规范。但该课题组负责人承认,目前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主要由证监会负责,环保部门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履行环境信息披露没有相应的执法和监管权,该指南也没有相应的审核程序和奖励惩罚条款,不具有强制性。
该课题组建议环保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除统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方式、范围、内容以及强制性公开和自愿公开定期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外,还可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公司内部和第三方审核程序、奖励处罚措施等作出具体要求其中的事务管理包括环境信息的确认标准、未公开环境信息前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保密措施、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等。
在机制保障方面,该课题组建议有关部门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首先,建立重点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技术规范,促使上市公司将环境信息披露融入到日常管理过程中;其次,鼓励上市公司发布公开独立的环境报告书;第三,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环境会计、环境审计等基础保障。
对于实施已近10年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该课题组指出,自2003年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实施以来,环保部与证监会在建立跨部门信息通报机制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的信息通报涉及的内容范围较小、稳定的合作机构小组没有建立、部门间在协同决策方面明显不足、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有所欠缺、双方关于上市公司环境监督和奖惩机制不统一、相关方的权力和责任不明确等。”
课题组表示,应将上市公司环境监管扩展到券商等保荐机构和承担具体核查技术工作的相关机构。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课题组建议“奖惩有别”:一方面,须对在审查过程中弄虚作假、刻意隐瞒或故意遗漏企业重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部门加大惩罚力度“甚至考虑实施‘一票否决制’截断其资金链条”;另一方面,对环境表现良好、在节能减排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率的上市企业,应在投融资、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环评审批方面予以简化。
早在2006年,环保部在《国家环境经济政策研究与试点》项目下,设置了“绿色证券政策研究”这一课题。课题组将“绿色证券政策”的目标确定为:通过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上市环保核查制度,确保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研究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义务,鼓励上市公司发布环境信息报告;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和方法,结合环保执法监管情况对上市公司开展环境绩效评估。
然而,课题组以2009年上市公司年报为基础所做的研究分析表明,进行环境信 息披露 的上市公司仅占50%,“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都是定性描述,行业间不具备可比性;上市后公司年报披露的环境信息较拟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简单得多”。
课题组负责人表示,特别是近年来,受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一些上市公司因落后工艺设备遭淘汰关停,因环境污染事件或不及时披露信息被“限批”或受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由此带来的资本风险引起各方关注,环保部等部门也加大了上市公司环保后督查的力度。
有关专家表示,根据国家部委职能分工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负责向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报送“双高”及环境友好型企业、产品、工艺的综合名录,以及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环境信息披露的技术标准和程序,而相关领域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仍由“银证保”三家承担。“这种职能割裂造成信息通报范围较小、稳定性差,奖惩机制不统一,突发事件处理不及时,所以有关部委的协同决策能力仍需加强,权责边界仍需明确,建议建立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部际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