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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省区市建社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4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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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动机制初步建立 困难群众生活再添保障

  ——18个省区市已经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中广网北京6月24日消息 (记者 季苏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五部委通知要求,截止6月中旬,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北京、天津、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青海等18个省区市已经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河北、山西、辽宁、广西、云南等5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于8月底前建立,其余8省市年底前建立。按照联动机制规定,短期物价上涨,将对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物价持续上涨,将提高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从机制上保障了困难群众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有所改善。

  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18个省份,均将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列入联动机制保障范围,江苏、浙江、海南、四川、陕西、甘肃天津等地还结合当地情况,扩大了保障范围。

  关于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福建、江西、湖南、广东、贵州、甘肃等6省,将城镇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达到或超过3%,安徽、海南4%,吉林4.5%,山东、宁夏5%,作为启动条件;天津将指数月累计同比涨幅超过3%,江苏、浙江将指数季度平均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湖北将指数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陕西将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作为启动条件。北京则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当粮油价格连续2个月以上同比涨幅超过40%,或粮油肉蛋菜等10种副食品价格上涨造成城乡居民最基本食品支出标准连续3个月同比超过15%,或水电气等居民费用价格指数上涨造成城乡低保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时,启动联动机制。

  关于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甘肃、贵州、吉林、浙江、湖北、山东、福建、江西等省份规定,根据当地保障和救助保准、价格涨幅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大致为:每人每月临时价格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或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涨幅。其中,吉林、湖北、福建、江西还规定了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的下限,浙江规定了不低于30元的下限;天津、海南根据价格指数涨幅分级确定补贴标准,天津规定指数同比涨幅3—5%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5—7%时每人每月30元,其余档次的补贴金额以此类推;海南省补贴档次为四个档:CPI涨幅为4—6%为第一档,6—9%为第二档,9—12%为第三档,12—15%为第四档,根据不同档次相应调整补贴标准;江苏规定,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当地当季末低保标准的25%;陕西规定,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农村困难群众按照所在农村低保标准的10%确定,城镇困难群众每人每月30元;北京、安徽、湖南、宁夏、广东等省市没有规定具体补贴标准测算办法,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由相关部门、地市根据情况确定;青海未提出临时价格补贴措施,规定当年度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达到或者超过当地预期价格调控目标时,从下年初适当调整相关社会保障标准。

  按照五部委通知要求,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18个省份还就启动、中止联动机制,以及按照正常程序动态调整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进行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