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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昂
2011年6月23日,作为被告的三联集团终于拿到了“三联”商标案的判决书,历时两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终于有了结果。由于原告方*ST三联(600898.SH)实际控制人为国美电器,“三联”之争也被业界认为是两大家电零售业巨头的一场较量。
根据法院的判决,法院驳回*ST三联的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两大家电零售巨头的第一回合较量以三联集团的胜出暂告一段落。
商标被认为是企业的灵魂。“三联”商标是由作为“中国家电第一店”的三联集团在1985年创立,经过二十多年的经营,在山东当地可谓是家喻户晓,并获得“中国服务名牌”等称号。“三联”商标蕴含着重大的商业价值,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
“三联”商标的归属一直是三联集团与*ST三联现任大股东国美电器纠结的中心。
2008年,在*ST三联(600898.SH)股权之争中,国美电器成为*ST三联(600898.SH)的实际控制人。国美电器一方认为,取得*ST三联控制权后就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三联”商标,并以该商标开了多家门店。
2009年,*ST三联(600898.SH)在济南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ST三联。
不过,在2003年三联集团战略重组*ST三联的前身、郑百文(600898.SH)时,双方曾签订过《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同中规定,三联集团授权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鉴于”前提:1.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郑百文重组成功后改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
在判决书中,法院表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关商标转让的约定,应与合同整体内容、合同签订背景和目的相结合,贯彻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解释,涉案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20年,成为企业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亦即其重要的财产权利。当三联集团失去*ST三联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本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原告*ST三联要求被告三联集团停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将其无偿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6月1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ST三联的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