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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康书伟
□本报记者 康书伟
备受关注的*ST三联(600898)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法院驳回*ST三联诉讼请求,认定“三联”商标归三联集团所有。历时2年之久的“三联”商标权之争第一次获得司法结果。
“三联”商标由三联集团创立于1985年。2003年,三联集团与战略重组郑百文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三联集团授权*ST三联前身郑百文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鉴于”前提:一、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权人;二、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第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
2009年,国美电器成为*ST三联实际控制人后,*ST三联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判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ST三联。
法院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署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商标使用合同开头“鉴于”条款一明确界定了该合同的商标使用权,“鉴于”条款二明确了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即三联集团是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法院认为,当三联集团失去*ST三联第一大股东地位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二的前提和基础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将涉案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因此法院驳回*ST三联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