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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没直接证据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7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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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一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以逃逸为由拒绝理赔。6月24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司机在肇事后离开现场,对肇事现场未破坏,并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没有逃逸的直接证据,故判决保险公司照单赔偿。

  司机肇事后离开现场

  2009年10月31日23时20分许,在沈阳市于洪区香炉山路万科四季花城小区南门,王某驾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路北边停放的六台车辆先后发生碰撞,造成六台车受损,无人员伤亡,其中就包括邹某所有的车辆。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洪大队认定,王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无责任。

  王某肇事后离开现场,为受害车主以后的保险理赔留下了隐患。

  保险以逃逸为由拒赔

  受害车主邹某拿着理赔资料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拒。邹某说,肇事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为20万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肇事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赔偿车辆损失。

  而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是:王某属于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险中赔偿,应由王某自己赔偿。肇事者王某却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解释说:肇事后,已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自己因受伤才没有在现场等候。

  双方协商不成,邹某将保险公司和王某都告上法庭。

  法院保险公司照单赔

  法院认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王某弃车逃离肇事现场,对商业险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说法不予支持,因为王某虽然在肇事后离开现场,但没有对事故现场进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给付邹某车辆损失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给付邹某车辆损失费36721元,赔偿邹某鉴定费1933元,检车费170元,拖车费1155元,交通费500元。

  法官提醒

  肇事逃逸保险免赔

  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向记者介绍,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车主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一般都将“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责条款。因此,如果投保车辆的司机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往往依据免责条款不予理赔,这样会给投保人的索赔带来很大麻烦,可能达不到投保的目的。

  肇事后司机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侥幸心理等。判定肇事司机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在于司机逃离现场主观上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王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交警也未认定王某系交通肇事逃逸,而且王某已委托他人向保险公司报案,现场并未破坏,也未造成人员伤亡,所以不构成逃逸。

  但法官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一定要及时报案,保护现场,积极救助伤员。逃逸意味着驾驶员放弃了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并将被害人放到一个存在随时可能被其他过往车辆碾压的危险环境中,这不仅对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肇事司机不履行及时救护的法定义务,又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严重者或构成故意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