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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级税率调整比个税起征点更见效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04: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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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挺进

  人大法工委日前公布了公众对“个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使得“个税”起征点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自然,当有85%公众“不赞成个税3000元起征”的时候,立法者着实需要重新审视起征点的问题。但是,从个税的整体政策设计来看,起征点并不是唯一重要的政策手段。其实上,它可能只是一个不太重要的政策手段。

  以美国的个税为例,普通纳税人通常大约有1万美元左右的免课税额度,约占其人均GDP21%左右。在新加坡,2万新元的起征点相当于人均GDP的32%。在香港,10.8万港币的起征点约占人均GDP的30%。中国大陆2010年的人均GDP约为3万人民币,即使按照修正之前2000元的起征点来测,正好占人均GDP(每月2500元)的80%。远远高于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发达国家或地区。

  但是,这并非是事实的全部。仅以2010年广东省内的数据为例,每月2000元起征点只占深圳人均GDP的24%,同时却相当于梅州市人均GDP的160%。可见,“不同的地区是否需要不同的起征点”才是一个更需关注的问题。

  同样,税率和税级也是个税法修正过程更值得关注的议题。在我国现行个税有9个税级,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45%;修正案将税级调整为7级,但是税率都没有变化。美国个税有6个税级,最低、最高税率分别为10%和35%。在中国香港地区,个人所得税如果以累进方式计税,则有4个税级,税率最低2%、最高17%;此外,纳税人也可以15%的单一税率纳税。新加坡则分6个税级,税率从3.5到20%。我们以当地人均GDP作为年收入进行测算(见表)就可以发现,税率、税级对个税税负的影响才是决定性。与单纯的起征点调整相比,税级、税率的组合调整将会给个税法修正提供更加丰富、有效的政策手段。

  虽然被称之为“个人所得税”,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个人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在很多情况下,以“家庭收入”作为课税对象可能是一个更好的政策选择。或者,即使不以“家庭收入”作为课税对象,也必须借助退税、免税等政策来体现不同家庭在支出负担上的差异(比如,是否残障人士、是否有在校学童、夫妻双方是否有人失业等等)。我国现有个税法(及其修正案草案)几乎完全忽略了不同家庭在此类问题上的差异,有着相同收入两个人必须缴纳相同的个税,虽然两人的家庭情况存在巨大差异(例如,其中一人农村老家有年迈双亲需要赡养,而另一人的父母有很优厚的退休保障)。不过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对此类情况一般都有特定退税、免税政策予以保障。有意思的是,即使在香港工作的大陆居民也会因为要赡养身在大陆的老人而得到一定的免税额度,但大陆地区的个税法及其修正案对此却没有体现。

  此外,相对“月收入”而言,“年收入”是一个更加合理的课税对象。对于很多没有固定月收入的人来说,按月课税极有可能产生课税不公。事实上,对“年收入”进行课税在发达国家与地区就是一个通行做法。

  总之,在起征点之外,个税法其实还有很多需要修正的方面,其社会价值相比于“起征点”的调整有过之而无不及,各方需要给予这些方面以应有的重视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