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上市公司高管屡次违规操作 专家:应补偿潜在受损者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9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近日,熊猫烟花发公告称,现任董事长赵伟平已将此前违规炒股所得的370.63万元汇付给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高管违规操作屡禁不止,今年4月证监会对陈国生短线操纵市场案进行了435.8万元的等额罚款; 对ST高新短线交易案做出行政处罚,对王风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本次证监会对赵伟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表示,要想切实减少高管层违规操作现象的发生,应该加强惩罚力度,可考虑进行对价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中表示,《证券法》规定短线交易获得的非法收入应归公司所有,但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很难奏效。因为违法者是公司位高权重的董事长或是其他高管;即使是上交公司,他们仍可以操纵这笔资金,所以说这并不是补偿广大投资者的最佳方式。

  李曙光教授表示,上市公司高管层违规进行短线交易,其本质上是利用与其他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优势进行的非法获利行为,其中不能排除有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可能性。所以本次违规操作所得也不应简单地划归上市公司,这样做仅仅补偿了该公司的投资者。而重要的是,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大大降低市场信心,所以更应该维护那些潜在受损者的利益。

  针对此次短线交易,张远忠律师还指出,由于当时赵伟平买卖浏阳花炮股票正值广州攀达入主浏阳花炮的前后,其在内幕消息放出前买入公司股票,又在内幕消息放出后出售公司股票的行为显然已经涉嫌了内幕交易。

  “所以严格地讲,对于上市公司违规操作,如果没有受损方,违规所得应该上交国库;如果有受损方,则应该给受损方。也可以考虑让一部分违规收益进入投资者保护基金,这样做主要还是为了维护潜在受损者的利益及广大纳税人的利益,”李曙光说。(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