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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6月29日晚间消息 新浪财经今日从银监会获悉,该会已经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要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并需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迫于投资渠道有限,眼下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成为了“香饽饽”,据统计,今年一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存量余额达1.9万亿元,相当于银行业总资产的2%。目前累计流量规模为6万亿元。
虽然近来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且出现了恶性竞争和不规范的显现,但银监会今日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肯定了该业务的快速发展,称其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工具,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较为单一的存贷款业务结构。
银监会相关人士称,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居民的重要投资工具,仅工农中建交等15家银行2010年发行的理财产品,就为投资者创造了560亿元的财产性收入。
银监会指出,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使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受到损害。
对此,在今日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要坚持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原则。
尤其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
此外,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如果理财产品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投资人有权要求更详细的信息披露。
据悉,考虑到部分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办法》的规定进行系统改造和修改内部规章制度,《办法》拟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丁蕊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