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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惩治信息披露违规 须有司法突破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3日 10: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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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季先

  当下风头正劲的 “钱夫人”浙江钱江摩托栽在违规信息披露上了——该公司公告称,已于近日收到证监会的罚单,公司因未及时披露重要厂房搬迁,涉嫌违反信披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证监会处以30万元的处罚,公司正副董事长在内的相关责任人则被处以5万元和3万元不等的处罚。

  与之前的多数违法违规信披案一样,钱江摩托违规被行政处罚只是上市公司违规信披噩梦的开始,股民仍旧可以通过启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要求赔偿。但根据现在的情况,在相关法律和司法制度没有根本突破之前,譬如建立集体诉讼制度等,同样可以预计的是,由于维权成本高,钱江摩托违规信披案的结局,与之前的多数违法信披案的结果一样,除了对投资者赔偿额会有所不同外,其他的包括讼争、举证及多数人放弃维权、参与维权者人数少在内的维权过程及维权效果等都不会有什么根本不同。违法信披-行政处罚-股民举讼-部分赔偿后结案,继续违法信披成了当下证券市场部分上市公司的行为逻辑。

  由于处罚与违规收益不成比例,违规信披所获收益远大于违规支出,违法违规信息披露遭受的行政处罚及证券民事赔偿金,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法律法规,可以被方便计算并预先计入违规成本,导致近期违规信息披露案频发,客观上呈现出“处罚越多,违规越多”的新趋势。譬如,最近被曝出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严重侵蚀投资者利益而饱受投资者诟病的就有S*ST北亚、山东海龙等。

  “法贵平,畸轻则无法,法乎衡平”。中国证券市场违规信息披露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我国当下信息披露监管重行政监管 (这种方式违规成本较小,对违规者的震慑作用也小)、轻司法监管,证券惩罚性赔偿机制、精神损害赔偿机制、诉讼费用败诉方负担机制、投资者维权基金等司法机制缺失是分不开的。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法律维权成本高昂,这也间接说明了为什么我们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在违法违规信息披露面前屡败屡战,但最终结果却依然是屡战屡败。毕竟,效率是第一位的,对投资者来说,如果争一口气意味着更大的支出,这样的维权就没有太多意义了。

  因此,面对情节愈来愈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愈来愈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要实现投资者保护上的制度根本突破,不是停留在证券维权人士的奔走呼吁上,首先要补信息披露证券司法监管的短板,以便用行政监管与司法监管两条腿走路,特别是要学会用证券司法监管走路。

  笔者以为,目前最迫切的就是要实现虚假信息披露证券民事赔偿司法上的突破,譬如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和投资者维权基金、鼓励律师等中介结构参与风险性代理维权等。这些制度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运作机制上,经过法学学者等相关人士的努力已基本上被厘清,目前缺的只是做事的决心。过多的犹豫乃至事到如今仍多方论证,事实上并无必要,而且有悖于优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证券制度设计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