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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与赔偿极不相称 渤海湾溢油暴露法律软肋
作者:记者 施智梁 梁嘉琳/北京报道
国家海洋局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渤海油田溢油事故调查进展。虽然海洋污染面积超过840平方公里,但渤海湾溢油事件的责任方可能只需面临最高20万的罚款。违法后果和违法成本的强烈反差,暴露出我国在生态损害赔偿机制上的软肋。
在发布会当天,中国海监总队北海第二支队的政委何建苗表示,根据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事故责任方的处罚最高限额为20万人民币。但国家海洋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相信会远远多于20万元”。但该人士承认,目前无法确定具体的索赔额度。
国家海洋局前局长孙志辉向《经济参考报》表示,国家应尽快启动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补偿赔偿制度的立法程序,对海洋生态损害补偿索赔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标准、程序以及补偿赔偿金的使用管理等进行明确界定。
另据多位国家部委知情人士独家透露,生态补偿机制向全国铺开将会分两步走。首先,推出国务院层面的《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目前该意见已由国家发改委西部司牵头完成初稿,近期将上报国务院审议,该意见颁布后,国家海洋局也将颁布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文件,多部委文件最终会形成生态补偿政策体系。随后,经过较长的立法周期,出台国务院层面的《生态补偿条例》,作为生态补偿领域的“基本法”,目前该条例已完成框架稿。
有关知情人士透露,上述机制一经建立,将为“国家级索赔”提供法律依据,并有助于大幅提高违法企业的赔偿额度。但上述人士表示:“生态补偿机制涉及地方和企业利益十分复杂,年内立法出台的可能性较小。”
孙志辉表示,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因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孙志辉说道。
国家海洋局称,本次事件的主要责任应由作业者康菲公司承担,康菲公司承认在油田里注水挤油导致压力增加,从而引发溢油事件。“至于中海油公司的责任,则要根据双方具体签订的合同来判定。”
此前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中海油3日表示泄漏范围只涉及200平方米,这与5日海洋局披露的至少840平方公里的海域水质污染相去甚远。对于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应对媒体承担的披露义务,海洋局有关人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和康菲公司也有可能在近期召开发布会,向公众解释本次事件。
据国家海洋局披露,6月4日,国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康菲公司)报告,蓬莱19-3油田B平台东北方向海面发现不明来源少量油膜,6月17日11时,北海分局接到油田巡视船报告,C平台及附近海域发现大量溢油。随后康菲公司报告,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在钻井作业中发生小型井涌事故。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表示,B平台采取减压措施后,溢油于6月19日得到基本控制;C平台采取水泥封井措施后,溢油于6月21日得到基本控制。国家海洋局海洋环保司副司长王斌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B平台这种海底溢油类型在我国尚属第一次发现,比较难堵,现在B平台仍然偶尔有溢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