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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规范人身保险销售 10天内可退保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9日 1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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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人身保险的经营特别是销售过程中始终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侵害了投保人的利益,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该项业务进行整顿。

  签单后10天内退保最多扣10元

  “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人身险产品超过一年期以上的产品包括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都有“犹豫期”。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0天内,投保人如果感到后悔或对产品不满意,可要求退保并获全额返款。但在实际保险销售中,有些业务员为了完成自己的“拉单”任务,并不会主动提及投保人享有“犹豫期”权利,并渲染退保带来的经济损失,导致很多投保人根本不知道自己还可以“犹豫”,等于自动放弃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知》规定,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代理人佣金设“上限”,服务不好扣佣金

  为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并避免同业间恶性竞争,此次《通知》规定,个人寿险保单支付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代理协议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佣金应采用分期形式支付。

  此外,针对客户普遍反映的“投保前热情似火,投保后不闻不问”的问题,《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向营销员支付佣金应充分考虑营销员对投保人的服务品质,应通过对首期佣金、续期佣金以及支付期限的合理调节,提升营销员在保单存续期间对投保人的服务水平。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保险公司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与客户的投诉率、保单续保率等相挂钩。   防止保险公司“耍赖”,合同补充协议须“盖章”

  目前,在一些基层的保险分支机构,许多保险宣传单五花八门,其中一些变相夸大产品受益,模糊免责事项,保险公司代理人用这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误导客户。鉴于此,中国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批单(或批注)是合同双方变更合同内容的补充协议,一般会附在原合同上。对于一些有“特别约定”的条款,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为确保合同效力,防止保险公司“耍赖”,保监会在《通知》中强调: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