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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下文落实国务院将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定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水利部印发《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有关规定,将10%的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通知》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地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成本性支出项目后,按10%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通知》明确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计提、清算的具体办法。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各地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统筹部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本地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均衡发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