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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整治房屋群租乱象 不得分隔搭建按床位出租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3日 18: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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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上海7月13日电(记者 李佳佳)上海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3日,上海市政府举行专场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出台始末及实施的具体工作。

  据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办法》是在2004年8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多年实施经验总结基础上,适应变化了的情况的完善性重新制定。

  记者注意到,,《办法》中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承租人利益保护、群租现象等均制订了详细的认定标准。

  据了解,《办法》具体体现在租金、租赁保证金、续租、优先购买权等四个方面对承租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针对出租人随意调整房屋租金现象,对出租人在约定和调整租金的时间作了适当的限制,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其中,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应当一次性确定租金;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1次租金。

  而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情况,《办法》则称“出租人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近几年来,上海房屋租赁市场中暴露出的群租问题不但导致房屋结构破坏、房屋安全损害、相邻关系受到影响的不良后果,且给居住小区的环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秩序管理带来安全隐患。

  对此,上海通过地方立法遏制群租现象的蔓延。《办法》明确了“最小出租单位”,即必须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同时强调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出租供人员居住。

  对于承租人一方,《办法》也明确了“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间为基准,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上海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庞元告诉记者,在《办法》修订过程中,上海广泛开展调研,并充分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征求意见结果汇总显示,80.4%的市民对《办法》(征求意见稿)总体持肯定态度。认为《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的条件,限制随意调整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金额,进一步明晰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规范经纪机构的中介行为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租赁行为和市场,维护了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深入开展“群租”整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