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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企业”标准提升金融服务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10: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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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四部门7月4日联合发布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首次在中小企业划型中增加了“微型企业”一类。这次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修订是我国历史上的第8次修订,也是涉及面最广、行业面最宽、划型较全的一次。

  按照新标准,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房地产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长期以来,小型和微型企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市场竞争力也有待提升,但它们却是企业中比例最大的群体,对促进就业、活跃地方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出了微型企业标准,这对长期致力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而言,将更有利于他们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政策。

  在商业银行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之时,如何划分企业类型一直是让商业银行“头疼”的问题。此前多家银行划分中小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的标准大多是以2003年2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为基础,结合经营特点由各自总行自行划定的。

  与此次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致的是,银行的划分依据也是按照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以及从业人数,并给予不同行业不同标准。但目前各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各不相同且相差甚远。比如浦发银行将资产规模1亿元以下、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划为中小企业,而招商银行则是将中小企业的资产规模划定在5亿元以下。

  再从商业银行开发的针对微型企业的信贷产品来看,目前民生银行专设小微金融部,并推出针对微型企业融资的“商贷通”产品,但该产品实际上更类似于针对中小企业主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企业主个人资产做抵押。

  基于以上背景,《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出台更具意义。规定中引入了“微型企业”的概念,这首先对商业银行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未来银行在企业划型时,或许也将同步引入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其次,因为企业规模不同,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类型也不同,在“微型企业”概念进入银行划型范畴后,商业银行将针对这类企业设计信贷产品,采取差别化的风险防范措施,让金融服务贴近那些规模不大,却有较强资金需求的微型企业。

  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出台以前,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一直在加大。2007年银监会下发的《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了小企业的认定标准,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

  而后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小企业的贷款支持,2011年6月,银监会推出《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其包含的十条新规中,有鼓励银行对单户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加大支持力度,其中最具吸引力的是允许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500万元以下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即风险权重计量由100%降低为50%,以缓解银行资本金压力。

  可以看到,在多重政策叠加效应的支持下,商业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政策将更加细化,金融服务的质量也将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