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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破产并不遥远 应构建金融机构破产法律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0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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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天,王先生一大早就起来,他准备赶在银行开门之前排队取款。没想到的是,银行门口早已围了一群人,正在看门上贴的一张公告:“因经营不善,本银行从即日起进入破产程序。请相关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哎呀,银行也会破产呀,我的存款呢!”王先生大叫一声当即昏过去了。当然,这是笔者想象的未来银行破产时的情景。其实,这一天离我们并不遥远。

  据报道,《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近期已重新启动,作为中国银行业法规条例的重要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年初已纳入了《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

  早在2007年,银监会就启动这一条例的起草工作,这一工作之所以停顿,是因为2009年金融危机的爆发。金融危机爆发后,由于国际金融业的剧变,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时正在起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如今,《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起草工作重新启动,表明政府对中国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有了新的认识和战略部署。

  作为企业——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有生有死,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银行又不同于一般的企业,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社会性,银行破产涉及的利害当事人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因此,银行破产要慎之又慎。

  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重启意义非凡。

  由于法律缺失,目前,我们还不敢让那些该破产的银行破产。1998年6月21日海南发展银行的行政关闭,13年来至今仍在清算过程中,仍没有实施破产程序。现行对破产危机银行的非破产化的处置,除了有道德风险方面的问题外,还掩盖了破产危机银行的危机与风险程度,而且进一步强化了对非法律因素的依赖,破坏了本就薄弱的银行法治与市场约束,增加了处置破产银行的社会成本。

  《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之所以迟迟未能推出,一个重要的原因与之衔接的相关法律缺失。业内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银行破产制度实施的先行条件,也是银行市场化退出机制的一个重要支柱。不过,银行破产立法是一个系统法律工程。银行信用分类、风险分类等银行分类立法也是银行破产立法实施的基本前提。因此,加快相关立法工作是推动银行破产法实施的必由之路。

  对于濒临破产的银行,该破产却不破产的,容易引发系统风险,从而最终引起经济的衰退和社会的动荡。20世纪90年代日本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导致了银行风险危机加大,由于没有及时启动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加大了该国银行的损失,以至很多银行机构纷纷破产倒闭。

  美国FDIC的数据表明,2010年美国共有157家银行破产,创下自1992年以的历史最高纪录。美国银行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的问题没能得到有效解决是导致其大量破产的原因。

  因此,中国银行业应该在前车之鉴的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高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律制度。(文 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