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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也应有“失职罪”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13: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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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物权法》的民法层面上,公私财产得到平等保护,但在《刑法》层面上,对公私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江苏的一家著名民企力联集团,在短短两年时间里被管理层“掏空”。案发已近三年,但为首人员一审判决仅获刑7年,其余人员或缓刑、或取保候审,一些主要涉案人员至今毫发无损。(据《法制日报》)

  2006年到2008年,力联集团的老板翟韶均被检察机关带走配合调查。股东不能直接掌控公司时,按“企业家伦理”,职业经理人应该尽心维持公司,为股东创造利润。然而,被聘为集团总裁的包一致,却和一些高管通过低价贱卖、一房两卖、阴阳合同、作假账等方式侵占公司钱财,致使公司近20亿元财富蒸发。

  就企业本身来说,当然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做到“老板在不在,都是一个样”,在财务上完善“内部控制”,防止企业负责人“一支笔”搞舞弊,损害股东利益。

  但从国家层面上,还应做到“平等保护公私财产”。当初在制定《物权法》时,私有财产能否与公有财产“平等”,是一个热议的问题。其实,现在国有、私营企业相互参股、合作的有很多,侵害私营企业的同时,也会侵害公有财产,或侵害作为利益攸关方的国企利益。没有理由认为:“坏人”只侵害私企,不侵害国企。从社会危害看,本案中包一致为侵吞力联的财产,搞一房二售,使很多消费者上当,其社会危害并不比侵占国有资产小。既然,中国当下是多种所有制合作、并存,那么保护任何一种产权,就是保护所有的产权。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司法机关要像追究侵吞国有资产案件那样,果敢严厉地追究侵吞私企财产的经理人。但,包一致造成力联20亿元损失,却只被追究非法所得100万元,出纳主管夏南被判缓刑4年。这么大的案子,只被追究了“冰山一角”,但这不能简单地归咎于司法机关不努力,问题在于,虽然《物权法》的民法层面上,公私财产得到平等保护,但在《刑法》层面上,也就是国家强力机关的保护力度上,对公私企业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陈兴良等法学家提出,应修改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将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扩大到所有企业的管理层,使民营企业的管理层受到更严密的监管,也就是国家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早日结束国有、民营企业的不平等状态。(徐明轩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