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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5日连发三期国债 最大发行额达200亿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9日 21: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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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财经频道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发布公告,将于25日发行第十期、第十一期、第十二期储蓄国债,其中第十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3.85%,最大发行额为4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100亿元;第十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

  据介绍,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国债,其中第十期期限为1年,年利率3.85%,最大发行额为40亿元;第十一期期限为3年,年利率5.58%,最大发行额为100亿元;第十二期期限为5年,年利率6.15%,最大发行额为60亿元。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发行期为2011年7月25日至7月31日。公告公布日至发行开始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利率,这三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从2011年7月25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25日支付利息,第十期于2012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第十一期于2014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第十二期于2016年7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财政部通过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商业银行于付息日或到期日将国债利息或本金拨付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作为居民存款由试点银行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发售、兑付和办理各项业务,每个账户购买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以流通转让,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在发行期内不能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开始办理。从2011年7月25日开始计算,持有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12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持有第十一期和第十二期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十二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发行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提前兑取本次发行的三期国债需按照兑取本金的1‰缴纳手续费。付息日(到期日)前7个法定工作日起停止办理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一切与债权转移相关业务,付息日恢复办理。(中新网财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