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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主要组织者与参与者 王连洲
整理│机构投资 Institution Investment 吴昊
2011年是《信托法》颁布第十个年头,《信托法》诞生的十年间信托行业也有了巨大的发展变化。
目前,信托行业已发展到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展现出了令人欣喜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让人担忧的方面,需要在不断总结发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开拓创新。
要做百年老店
2005年,我曾首次提出信托公司“要做百年老店”的观点。
但目前信托行业的政策信号不容乐观。2010年10月,银监会颁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1年以来,银行业的业务逐渐由表外转为表内,在政策的引导下,信托公司也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进行转型,一些信托公司加强了原有业务的发展,根据自身特点培养核心竞争力;一些股东背景并没有那么雄厚的信托公司,开始积极寻找新的受益渠道和高附加值盈利方式。
未来信托业该如何突破,还能做百年老店吗?
当然能!信托业的生命力特别旺盛,就像田野里的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2010信托业年报数据显示,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总额达3.04万亿元,营业收入283.95亿元(三季度末营业收入109.42亿元),利润总额158.76亿元,人均利润212万元。而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止2011年1季度末,信托资产已达到32680.31亿元
信托业在国外非常普及,证券、保险、银行、理财等领域都在用这个工具,它本身具有隔离功能,自由运作的空间相当大,在所有行业都能设计出对应的产品,能使金融服务更多元化、广泛化,能满足更多层次、更多元化的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现在而言,所有工具中,只有信托公司才能达到这个服务层次。
信托具有两点独特优势:第一,信托是利率自由化的试验田。国内银行利率被管制,没有管制的灰色民间借贷利率又很高,信托贷款产品的利率比银行利率和债券利息高一些,比民间资金低一些,一定程度上提前实现了“利率自由化”,在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下,信托贷款产品风险其实并没有那么高。
第二,在混业经营的渠道下,信托公司可以进行全类的资产配置。其投资领域广,证券市场、房地产、矿产、艺术品等都可以投。在这一优势下,信托公司的商业模式更具可持续性,比较容易踏准市场经济节奏——“东边不亮西边亮”。
法规和监管亟待完善
不过,当下信托业发展状况也有一些值得担忧的地方。
目前,信托产品有限合伙的形式越来越多,而借助信托产品避免有限合伙人税率的问题,仍然是监管的灰色地带。
信托税收制度的不明晰,将制约信托业的发展。这会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呈现出新的表现。信托法制制度框架的不完善是未来信托业发展的巨大隐患。
当下信托业务被禁止“证券开户”,禁止做IPO,禁止投期货,禁止参与定向增发,虽然监管层的导向是希望加强信托公司主动型管理,防止信托公司仅仅提供平台业务的“工具”,但是同时也堵住了这些主动管理的渠道。
关键问题在于,目前信托业被重视程度不够,其在金融业的地位与其对金融的作用并不匹配。现在对信托业应有的扶持不够。信托业是银监会所监管,但银监会98%的精力是用来监管银行,银行有90多万亿规模,信托远不及银行一个零头。此外,监管机构对信托业的监管也过于严苛了些,一旦出一点问题,全部一刀切,这些政策和制度的着力点呈现出约束性过强,引导性不足的局限性。
五大困境
目前,信托业的发展仍面临五大问题和困难。
其一,按规定主要应当为信托公司所专属的资产管理业务,正在被其他金融机构不断蚕食,而信托公司却难以染指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专属,无法异地设分支机构,展业空间受到限制;
其二,信托公司的地域局限性及其股权的高度集中,不利于其业务在更大范围内施展,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制衡机制”也难以实现;
其三,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风控机制、IT服务设施等,还不适应信托公司大发展的需要;
其四,信托公司专业人才流失严重,培养机制不健全,人力资源的短缺问题正在成为制约信托业发展的关键;
最后,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受益权转让等配套制度的缺失,制约了期限较长、规模较大、具备较好风险对冲机制的信托产品的开发等。”
信托业有广阔前景,关键是监管部门如何支持和加以疏导,社会舆论也要给予更多的理解和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