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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规范引导下良性发展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1日 0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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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私募基金作为资本市场的新生事物发展势头良好。根据私募排排网数据中心统计,截至6月30日,全国520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产品达1593只,总规模达1420亿元,比2010年新增约220亿元;新发行351只产品,规模300亿元左右。

  私募基金在扩容的同时也出现了清盘、募集困难、并购重组等现象,据统计,截至6月23日,可查询的历年清盘的非结构化私募证券基金共有47只,其中属于正常清盘的产品有32只,非正常清盘的有15只,清盘的方式以正常清算为主。大面积净值亏损意味着超过八成私募基金的业绩表现欠佳,一些规模较小、依靠绝对收益发展的私募则面临着生存压力。

  私募基金在团队还不能完全适应规模扩张的情况下扩容是导致整体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在伴随着规模扩张的同时,私募基金行业只有加强团队建设,增强团队的投研能力,不断加强创新能力,才能使得管理规模和团队规模有所发展,才能保持其持续的盈利能力。

  今年上半年,不少私募基金已经开始尝试将对冲等机制引入产品设计谋求产品创新,无论是产品创新还是结构创新和投资标的创新,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的需求,得到投资者的认可。目前市场中性、宏观策略等多类型对冲基金形式已经在投资市场出现,私募基金也在逐步走向成熟。

  然而,谋求产品创新只是改善现状的一种积极的行为方式,在私募基金分类中更容易产生问题的是那些隐蔽性太强,即信息不透明的私募基金。信息越不透明基金运行越不规范,尤其是没有设置专门运行机构的私募基金则越容易出问题。因此,要真正改善私募基金的生存环境,让私募焕发出新的活力,还需要从监管层面着手,进一步规范立法,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通道审批,经过向银监会报备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的二级市场证券基金。以目前规定,阳光私募的发行模式和运作模式均遵从《信托法》,属银监会的监管范畴,其投资范围和主体活动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畴,当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私募证券基金的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制定曾经给私募基金组织合法化带来曙光,然而证券投资基金法十分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私募基金发展的规模,应当如何管理这类经济组织或者经济行为呢?

  首先,一项金融产品或者投资产品变成现实需要一定的程序。因此,在私募基金发展初期不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而是需要有适度的监管。

  同时,私募基金本身是一种自发形成的特殊契约,市场是市场主体交易的场所,其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在于私募基金较低的组织费用和灵活的经营方式。因此,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也需要允许投资者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自由组合、共同管理、共担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正当利益。

  私募基金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进行正确有效的引导。一方面,需要监管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私募基金规范合约或者发布私募基金风险指引,引导投资者在理性的基础上选择交易伙伴和交易对象;另一方面,面对私募基金的盛行,应该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通过增加信息供给,确保投资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能在契约自由的原则指引下,自主选择交易方式、交易伙伴、投资内容和交易形式。如此,才能帮助私募基金获得更强的抗风险能力,逐步成为公募基金的有效补充,从而带动基金行业的进步,促进投资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