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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基金经理跳槽须过离任审计关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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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基金业已成为一个不折不扣的流动性行业,基金公司之间互挖墙脚是业内常态,基金经理频繁跳槽也早已司空见惯。证监会近日发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或对基金业内高管的频繁离职有所羁绊,尤其是对基金经理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审计,会使其在离职时心存顾虑。审计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据审计准则,对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的离任审计至少要包括以下方面:审查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查时间、范围、内容、审查方法等;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基本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对比情况;所管理基金或者投资组合的投资合规情况,是否有利益输送、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及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等情况;基金经理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受到基金管理公司处分的情况等。

  实际上,早在2004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就对基金业高管离职情况作了规定。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但是,这条规定在实践中被大打折扣了。

  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管理办法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对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格式多样、内容简单、缺乏针对性,难以客观、全面地反映离任审计、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审计准则是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应当审计的内容,包括基金经理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况的调查”。

  依据审计准则,不仅仅基金经理、投资经理离职要经离任审计,所有基金业内重要人员离职均须过离任审计关。

  这些人员包括:基金管理公司高管;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管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管;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所谓基金管理公司高管,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记者周芬棉)